对“消极侦查”现象强化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1:4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切点】

  南京:不符合条件的延期不予批准

  本报讯(记者崔洁 肖水金)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就高超燕、胡小虎等涉嫌抢劫、盗窃一案,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该院在经过审查后,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据查,2006年8月5日夜,高超燕、胡小虎、高飞等5人抢劫了南京市栖霞区一排涝站,抢走一台变压器(价值34470元),并销赃给彭某(在逃)。2006年10月24日,崔长会与上述人员偷走江苏省句容市一采石厂的一台价值42575元的变压器。案发后,高超燕、胡小虎、高飞、崔长会4人被捕,另有3人在逃。高超燕等人还供述了其他抢劫、盗窃犯罪事实。

  南京市公安机关以3名涉案人员在逃,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侦查为由,提请检察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我们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后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并未能对其他事实证据进行有效侦查,且继续侦查意义不大。对4名犯罪嫌疑人在报捕阶段已基本查清涉嫌抢劫、盗窃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并不影响对4人移送审查起诉。于是,我们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告诉记者说。

  据统计,2005年南京市共办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32人,占江苏省检察机关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人数的94%;2006年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4人,占全省的80%;今年上半年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4人,占全省的100%。

  【落点】

  要配合更要监督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许爱民

  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实际工作中,我们明确“要配合更要监督”的理念,严格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严格细致审查案件,对手续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对侦查机关捕后消极侦查的案件原则上不批准延长;对案情不复杂、证据充分的案件一律不批准延长;对不属于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范围的案件,依法通知侦查机关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

  二是明确承办人,加强案件跟踪监督。我们改变以往随意指定承办人的做法,统一规定原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既审查是否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规定,又审查原逮捕决定是否正确。同时注重审查侦查机关在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是否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三是做好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我们建立健全《全市检察机关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台账》、《全市检察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台账》、《全市检察机关重新计算侦羁押期限台账》,并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登记入册。

  【圈点】

  有利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江苏省天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余帮喜

  我国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往往涉案犯罪嫌疑人多,且案情复杂,符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基本条件。但侦查机关在捕后开展侦查工作不积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的证据仍停留在报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关不严,简单地批准延长,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罪犯只有在判刑投监之后,才享有会见、减刑等一些权益。

  为防止随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的发生,除检察机关应严格把关之外,侦查机关要加强逮捕前的侦查工作,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对于确实符合逮捕条件的,才提请逮捕。避免先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再设法从其口供中寻找证据的陈旧办案模式。另外,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侦查机关可以对已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崔洁 肖水金 许爱民 余帮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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