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人员代表参与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2: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近日,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规定》一共6章38条,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等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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