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政府定价莫如制定运行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2:23 燕赵晚报

  □毕舸

  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4周年之际,新华社受权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本报昨日A2版)

  其实,笔者最关心的,还是未来物业收费的衡量标准,究竟是由政府出台“政策指导价”,物业企业单方面规定,还是由全体业主以及推举出来的业委会界定?毕竟,物业收费纠纷,已经成为当下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中最激烈的一环。

  房屋的私产性日益凸显,房产已经成为多数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业主请来物管企业,是希望请一个价廉物美的管家,让自家房产获得增值服务。物管企业从事的,则是以专业服务换取利润的工作。在这个背景下,物业管理收费所牵涉的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利益分配,委实是一道随时可能产生无数变量的大难题。

  由于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处于一个动态选择的过程之中,今年的物管企业,也许明年就改换门庭了;今年业主和物管共同认可的物管收费标准,随着物价等因素的波动,来年可能又要开启新一轮谈判。基于此,在国外,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一般不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具体收多少管理费由业主与管理公司讨价还价决定,视市场供求状况、地区环境、房屋数量与质量、服务内容多少等情况而不同。

  如今,有关部门设计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实际上是希望打造一个通用的、“万能的”市场标准,但这样的标准是否存在?不言而喻,一统江湖的标准合同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分离均衡比混同均衡更有生命力。

  其实,政府相对于市场,也有自身的比较优势。竞争的市场往往是信息分离的市场,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乃至企业与企业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烦恼,这是市场的缺陷,也是利益较量的反映。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当然不愿将真实的运营成本告诉业主。业主心怀疑虑,干脆就依据自己的计算方式来确定要支付的物管费用,谈判最终会陷入僵局甚至死局。政府的长项恰好可以在这种不对称中发挥,以科学、公正的方式,将物业管理的成本调查出来,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提供参考标准。

  我期望,随着《决定》的出台,在受到广泛关注的物业收费问题上,政府成为一个市场运行标准的制定者,而不是一个价格标准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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