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下升旗台遭同学撞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4:22 深圳商报

  滑下升旗台遭同学撞伤

  市中院终审判育才教育集团无责

  【本报讯】(记者郑恺实习生陈焕鑫窦欣羽)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事发非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深圳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学校无过错,蛇口育才教育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判决伤害池某某的学生家长和育才集团分别对池某某各承担1/3赔偿责任。

  滑下升旗台遭同学撞

  据了解,池某某与汪某某都是深圳市蛇口育才集团下属育才三小学生。2005年3月17日7时30分左右,汪某某在与同学梁某某嬉戏追逐时,与从升旗台下跳的池某某撞倒在一起,造成池某某左桡骨骨折、头皮血肿、1颗门牙缺损、1颗门牙切断隐裂。于是,池某某将汪某某和深圳市蛇口育才教育集团告上法庭。

  一审判学校赔偿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学生虽系提前到校,但此时学校已对学生开放,并允许学生进校,在此情况下学校即应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池某某、汪某某、育才教育集团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遂确定一审原告池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育才教育集团按各自1/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育才集团无责任

  一审判决后,池某某、汪某某、育才教育集团和事发时与汪某某嬉戏追逐的梁某某,均不服南山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汪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在人员较多、学生过往频繁的操场追逐和奔跑容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并造成伤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汪某某与池某某发生碰撞,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池某某的自身行为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深圳中院据此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本案中,池某某、汪某某两学生在操场上活动非学校组织与安排,属学生之间自由活动。人身伤害事故并非发生在学校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池某某的伤害与学校之间无关联,学校没有过错,育才集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池某某自行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汪某某也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汪某某应承担赔偿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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