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法院首推社会调查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6:28 浙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金新安 谷若怀) 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李某涉嫌盗窃案。法院参照在法庭调查阶段,两名参加庭审的社会调查员就前期了解到的李某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一贯表现等情况向法庭作出的陈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宣判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乐清市人民法院开辟未成年人维权新路,率先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作为量刑的参考,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借鉴国外关于“品格证据”经验的有益探索。乐清法院聘请一支由17名离退休干部、教师、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社会调查员队伍。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安排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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