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9:02 武汉晚报

  三部门联合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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