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刑事审判慎解之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9:42 兰州晨报

  专家点评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主任律师尚伦生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蓝云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先高

  最近在兰州,几起案子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现象———“翻供”。刑事被告人对自己签字画押的口供予以否认,一个原因可能是为了推脱罪责,另一个原因可能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专家认为,对于翻供现象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搞清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违法办案造成的,还是来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调查、反侦查,以确定口供的证明价值。当然,翻供的产生有深层的制度原因,要解决翻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案件备忘

  同是翻供结果不同

  9年前,兰州西固“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盗窃”案翻案成功。原来,3人被疑为“嫌犯”,完全是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的警察马海禄、闫文生刑讯逼供的结果。后来的结论是冤案被昭雪,翻供成功者得到国家赔偿,肇事警察受到了刑事追究。

  而翻供也有企图逃脱罪责但没有翻成功的,发生在4年前的定西市安定区广播电视台台长蔺建中贪污案,在审理期间蔺建中突然翻供,经过侦查,原来,蔺建中被关押在漳县看守所期间,其爱人与看守所警察黄某取得联系后,给其送了一部手机,并约定由黄某通过这部手机将短信带进看守所,再由蔺建中将里面的信息发出去,和案件的关系人里外串通,企图翻供,最终蔺建中受到法律制裁。

  集体翻供引起重视

  2007年8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刑事案件时,到庭的22名被告全部翻供。因此,诸多的辩护人都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所做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甘肃庆志安律师事务所庆志安律师认为,这一问题举足轻重,非同小可,应当引起审判组织和法律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从以上几个具体案例可以看出,翻供确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些人翻供,是侦查机关违法办案造成的。一些人翻供,是来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调查、反侦查。还有一些人翻供,是属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问题。翻供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如果翻供成为一笔糊涂账,无法算清楚,就应当引起社会关注。

  本报记者郝冬白

  主持人:什么是翻供?

  嘉宾(尚伦生):翻供是典型的供述不一致现象,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性地出现翻供问题。翻供有好几种提法,其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讯时推翻原来供词作新的交代;其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供述以后又推翻全部或部分供述;其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向司法人员所作的供述或辩解;其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或者进行无罪辩解的行为;其五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借口或正当理由推翻原已供认的部分、全部犯罪及重罪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的行为。总之,翻供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可能出现,而且翻供的前提是有原供存在。不论是什么诉讼阶段出现的何种表现形式的“翻供”,归根到底是原供与法庭审判时所作的供述不一致。

  主持人:翻供的理由可以归纳为几种?

  嘉宾(王蓝云):被告人翻供,通常以如下几种理由,将前供的原因归之为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未作真实记录,讯问笔录上记载的与自己所说的不一样。比如,当时即作了辩解,但是讯问人员不作记录;对笔录提出异议,但是讯问人员拒绝修改。在形势逼迫之下或者权衡利害之后主动供认,寻求从宽机会或者早日解脱。

  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有的是被告人畏惧法律的惩处,从而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也有的被告人原来作无罪或罪轻的口供,后来受到教育产生了悔过的想法,把原来无罪或罪轻的口供改变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

  主持人:如何看待翻供?

  嘉宾(袁先高):从表面上看,翻供确实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制造了麻烦。但是从深层次看,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实质也赋予了被告人翻供的权利,因为辩护权之中即包括被告人改变自己供述或辩解的权利。被告人的翻供,有可能会引起法官更加谨慎地思考该案件。

  嘉宾(王蓝云):翻供有时也是一种好的现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但是,这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原权利受到侵害的前提下的,而且还降低了诉讼效率,使得效率和公平都受损。实践中翻供率过高,将给司法实践造成严重的影响。

  主持人:怎样解决翻供问题?

  嘉宾(王蓝云):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通常做法。律师在场,可以见证讯问的主要过程,在侦查机关制作笔录时,可以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证“签字画押”,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再发生翻供,恐怕就不是一笔糊涂账。因此,在原则上,应该赋予律师在场权,除非犯罪嫌疑人自愿、明知地表示放弃该权利。

  嘉宾(尚伦生):根治翻供的行为,既需要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观念的转变。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实行阳光侦查。同时,修改现行刑诉法中有关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的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另外,要弱化口供在定案中的作用,主要依靠其他证据而不是口供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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