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西固鲜奶一起涨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9:49 兰州晨报

  

9月1日西固鲜奶一起涨价

  许多社区居民已成为鲜奶销售者的固定顾客。本报记者裴强摄

  从9月1日开始,西固区的市民发现,以前每斤1.2元的鲜奶突然涨到了每斤1.5元。在随后的采访中,很多奶农和鲜奶销售者告诉记者,西固区散装鲜奶的统一涨价其实是一次有组织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组织者甚至“发布”通告,派出“市场协管员”实施价格监督,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低于统一定价销售牛奶,“市场协管员”将强行倒掉其所售牛奶。

  一纸“联告”通知贴上街头集体涨价现象疑云重重

  市民:西固散装鲜牛奶涨价

  9月2日上午,家住福利路的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们家一直饮用本地奶农销售的散装鲜牛奶,以前每斤鲜牛奶的价格是1.2元,但从9月1日开始,鲜奶的价格突然涨到了每斤1.5元,涨幅高达25%,而且几乎西固区所有的散装鲜牛奶销售价格都在当天由以前的每斤1.2元涨到了每斤1.5元。李先生告诉记者,商品价格浮动他们能够理解,但这种同一时间集体涨到同一价格的现象非常不正常,他怀疑这是一次有组织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当天上午记者在西固区采访时发现,整个西固区散装鲜奶的销售价格确实从每斤1.2元涨到了1.5元。对于涨价的原因,鲜奶销售者均表示:奶牛饲料成本大幅上涨,导致奶牛养殖成本大幅上升,而且这个价格也不是他们定的,而是西固区奶牛养殖协会制定的统一价格。

  奶农:有人操纵鲜奶市场价格

  一名鲜奶销售者告诉记者,兰州市散装鲜奶市场多数为奶农自产自销,他是散装鲜奶的生产者也是销售者。最近,饲料价格的上涨使猪、牛、羊肉价格大幅上涨,而唯独牛奶的价格多年不变。目前奶牛饲料价格已由2005年的每吨1380元,上涨到现在的每吨1960元,奶牛养殖成本大幅上升,如果仍按涨价前的价格水平销售鲜奶,他们将无法生存。

  采访中奶农们告诉记者,这次散装鲜牛奶的涨价确实是有人组织的统一行动。8月下旬,有自称是西固区奶牛养殖协会的人找到他们,要求奶农们从9月1日开始,将散装鲜牛奶的销售价格由以前的每斤1.2元调整到每斤1.5元,任何人不得低于这一价格销售散装鲜奶,到时候会有市场协管员进行价格监督,对于违反这一价格规定的行为,将遭到处罚,几乎所有的奶农都在这一协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记者随后在西固区庄浪西路奶农们销售鲜奶的地方发现了一张贴在电线杆上的通告,通告的署名是“西固地区全体奶牛规模养殖户联告”。通告称:近年来,由于棉、粮、油等农产品涨价,带动了饲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饲料价格的上涨,大大刺激了猪、牛、羊肉等大宗畜产品价格的上涨,而唯独牛奶的价格却多年雷打不动,奶农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60%已经开始赔钱。为了拯救整个西固奶牛养殖业,我们整个西固范围内的全体奶牛规模养殖户,自发联名决定规范牛奶品质,调整牛奶价格。牛奶市场零售价格统一调整为1.5元/斤,0.8元/半斤。希全体奶农对牛奶质量和价格进行互相监督,并由奶农推选的市场协管员进行巡回监督。对低于市场统一零售价销售牛奶的,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由协管员当场将其牛奶倒掉,以示惩戒。

  当天下午,记者试图采访西固区奶牛养殖协会的刘兴邦会长,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随后与西固区奶牛养殖协会的会员、西固区陈坪乡奶牛养殖协会的刘副会长取得了联系。对于西固散装鲜奶统一提价一事,刘副会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了解,这次西固散装鲜奶涨价完全是奶农自发自愿的个人行为,并非是有人组织或操纵的。他告诉记者,目前,奶农的经营状况的确十分艰难,此次涨价就是因为奶农实在无法继续经营才提出的。8月下旬,一些奶农就曾为此主动找到了协会。刘副会长同时介绍说,几年来,奶牛饲料价格不断上涨,而牛奶价格一直保持不变,过去三年,多数奶农几乎都是在不赢利的情况下坚持经营的,到现在实在无法支撑了。他认为,依照目前的养殖成本,涨价后的散装鲜奶价格只能保证奶农维持经营,而如果要使其经营状况有所改观,散装鲜奶价格最好能涨到1.8元。

  调查:西固涨价波及城关区

  由于西固鲜奶市场价格上涨,受此影响,城关区部分散装鲜奶以及酸牛奶的价格也出现了上涨情况。9月2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城关区部分散装鲜奶的价格也已经由每斤1.2元涨到了每斤1.5元。七里河区八里窑一家乳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总共养着70多头奶牛,在西固区也有不少散装鲜奶的销售摊点。8月下旬,有人找到他签署联合涨价协议,要他将公司在西固的散装鲜奶销售价格上调至统一水平。该负责人说,因为担心公司生产的鲜奶在西固市场的销量,他只有在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受此影响,公司在城关的散装鲜奶销售价格也只好上调。

  本报记者邢剑扬鲁明(报料人:梁先生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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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法》相关规定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认定价格”,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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