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抢限期内未破案先赔偿 为何把民众排除在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09: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4日电 题:“公安先赔”于理于法都显得荒唐

  作者:郑根岭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而贵州省都匀市最近推出的一项“新政”,把财产被盗抢者分出个三六九等,对普通老百姓另眼对待,可说是与法律平等精神背道而驰,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据《贵州商报》报道,贵州省都匀市针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局将先行赔偿。

  可以看出,这项“新政”的主要受惠者是外来投资者、纳税大户,而非辖区内的全体公民和法人,这显然难逃厚此薄彼之嫌。普通民众或小商小贩,与那些财大气粗者一样,都按照个人或经营收入照章纳税,因此都是平等的纳税人。作为人民政府,理应一碗水端平,显示出同样的爱民之情、惜民之心。公安局的神圣职责是除暴安良、维护一方平安,对辖区内的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分贵贱、法人不分权势大小财产多少都得一视同仁尽忠职守。人为地按贫富贵贱分为三六九等,在治安上搞“小特区”,集中警力和精力优先办理涉富案件,岂不等于沦为只替有钱有势者看家护院的家丁?如此滥用公权力为少数人提供特殊服务,无形中就侵害了其他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有制造社会不公之嫌。

  我并不怀疑都匀市的这项“新政”对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好处,也会给当地公安人员加压,促使其兢兢业业工作、提高破案效率。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做法的负作用太明显了。前面说到的特权和不公平无庸多言,公安人员在强大压力之下为了尽早破案,会不会采取一些不宜采用的手段诸如刑讯逼供,从而酿成冤假错案,就很令人担忧。倘若到期不能破案对具体办案人员也无相应的惩处,只是随随便便地赔偿了事,那么这不仅有违初衷,也会让人怀疑这项“新政”的推出只是为了哗众取宠“吸引”投资乱撒钱,那岂不等于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

  再说了,这项规定中的赔偿除了现金还有实物,如果先赔了实物,等破案后追回的实物又该怎么处理?长此以往,政府拨出的这笔专门款项(专项基金),有可能大多“变”成了追缴回来的赃物或先行赔付破案后又换回来的物品。那样的话,这一笔专项基金又能维持多长时间,总不能再搞拍卖换钱制造新的噱头吧?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公安局属于政府机构序列,其代表政府所做出的赔偿只可以是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有相应的规范要求,不能随意为之。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都匀市非要一厢情愿地对财产被盗、被抢者进行“国家赔偿”,明显于法无据。企业主财产被盗、被抢,公安机关有破案之责,但通常并无直接过错,因此也不宜进行“国家赔偿”。还有,国家赔偿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按都匀市的“创举”,竟然由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一手包揽、越俎代庖了。

  可能有人说都匀市这样做,只是先行赔付,等破案后再行追偿,可问题是,公安局也许除了没能在自己承诺的时间内及时破案,并无其他过错需要赔偿对方,那么其有何理由对企业主被盗财产进行先行赔付呢?万一破不了案,这些先行赔付的钱岂不是要不回来了,那么这些财产损失又作何解释呢?如果是监守自盗或企业安保过失造成被盗抢的,是否也要赔偿?

  政府设立这项专款,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本来应该由同级人大通过才能动用,即便政府说服人大通过了,合法了但也不见得合理,这是因为并非由于执行公务而导致的赔偿,怎么能由纳税人无缘无故地为企业主的被盗、被抢损失买单呢?纳税人的钱应该为了纳税人的利益而使用,决不能随意给某个企业或个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总之,都匀市“公安先赔”这项“新政”,于理于法都显得十分荒唐,这在举国上下强调以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大背景下,还出现如此经不起推敲的事情,确实值得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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