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须开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13:44 新闻晚报
□晚报实习生李洋 记者冯婷报道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制止部分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日,市房地资源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调控政策,加大供求双向调控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行了专题部署。《通知》规定,3万平方米以下新盘必须一次性预售,批准预售后3至10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

  销售落实“实名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抓紧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及时上市销售。商品住房项目已达到预售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应当全部申请预售和网上认证;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并应制定分批上市计划。

  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开盘销售的时间,根据规定区县房地局受理预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审批,批准预售后3至10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

  按照“鼓励自住、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全过程落实“实名制”;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炒房,维持售楼现场销售秩序。

  “捂盘”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本市房地部门将加大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凡已达到预售标准的商品房项目不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开盘、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如果对本区域住房供应造成影响的,可向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开盘和拒绝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专项整治的规定,将其列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理,并提高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时的准入门槛。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