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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众参与权利是关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10: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朱四倍 从深圳此次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社会公共服务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群众满意度只能上升而不能下降”来看,改革抓住了弊端,找准了点,是政府在校正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目标方面的努力。 但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让公众参与到公共服务提供的监督评估中来,是赋予公众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众评估已在相当规模上展开,改善方法、提高质量、增强评估的独立性、出版评估结果,都能促进服务提供者的竞争,通过提供者的竞争来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其他国家使用过公民表、记分卡和排名表等工具来对提供者进行比较。 原因何在?因为我们必须改变事业单位约束机制薄弱的局面。对事业单位来说,与强烈的创收动机相比,来自政府和市场的约束都显得软弱无力。过去的改革确实把大多数事业单位推向了市场,但这个市场本身却是一个高度扭曲的市场。 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权力、监管体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完全且常被扭曲,是我们面对的的制度性缺陷。医疗卫生领域是一个例子。虽然医院管理者和医生们在高能激励机制的驱动下有了强烈的创收动机,但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是,要通过改善服务来实现创收目的要更困难一些。因为,一方面,服务价格偏低且受到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医疗服务的质量常难以度量和验证,未必总能得到患者的认同。所以,高能激励机制把他们推向了另一条道路。这样做之所以有利可图,是因为药品市场缺乏竞争性,因此利润极为可观。尽管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但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因为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公共服务道德,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会比现在严重很多。 更何况,在现行制度下,某一政府部门常常既是政策制订者,同时又是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职能俘获政策制订者职能的风险很高,也很现实。总体而言,在对服务提供的结果以及公民的满意度进行监督与评估方面,还没有充分的制度化努力。在这样的制度下,服务提供者更多地关心它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满意,而不太在乎家长、病人和农民是否满意,是很自然的事情。 (作者系河南高校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