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九江大桥收费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该桥从1995年开始转为“经营性项目”;对于以往路桥的收费期限,广东等待国家办法

  本报讯记者林翎报道:九江大桥收费最近议论纷纷,昨日,广东省交通厅回应: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

  据介绍,上世纪80年代初,广东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1985年,省政府发布第一份收费政策文件。九江大桥的收费工作一直按照当时的规定开展。

  据称,1984年,原省计委以粤计交字〔1984〕638号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桥立项建设并收取过桥费。1988年,九江大桥通车,开始收费。1992年,经省体改委、省企业股份制联审小组批准,在原广佛高速公路公司、九江大桥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成立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国有股占62.03%。

  进入90年代后,广东经济高速发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迫切要求,但建设资金非常缺乏。在省政府的支持下,该公司获推荐通过发行B股,向境外募集资金。要吸引外资,必须明确公司的预期收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而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和九江大桥的收费是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1995年,交通部交体法发〔1995〕1071号文批复同意九江大桥收费年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通车之日计,并明确收费期满后,收费经营权无偿归国家所有。由此,九江大桥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公司作为省交通集团属下的一个子公司,也与广东其它国有大型交通企业一样,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为实现广东山区市通高速公路、地级市通高速公路、与陆路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等战略目标作出着巨大的贡献。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的营运管理逐步规范。1996年交通部制定《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7年《公路法》出台,都明确国道收费权的转让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2003年广东颁布《广东省公路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非经营性)、经营性两类型。两项法规中关于经营性公路的范围,除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外,还都包括“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省交通厅表示,九江大桥作为经营性项目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背现行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该《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目前,该办法尚未出台。在这样的情况下,缺乏对原有依法取得经营期的收费公路项目进行调整的法律依据。关于《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问题,广东待国家相关的办法出台后,将严格执行。

  (编辑: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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