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香烟引发法律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8:02 法制日报

  学校严处在校吸烟少年 是否违法各方观点不同

  本报记者 胡新桥

  9月8日,在经历了一场退学和出走风波之后,15岁的李童(化名)终于又如愿走进了教室。李童的父亲对记者说,这次的事情对孩子的打击太大了。

  此前的一个多星期,一连串的事情让李童的父亲焦头烂额。9月1日,李童转学到湖北省黄石市第六中学,当天就被学校“拒绝入学”;接下来李童给家长留下字条出走;找到孩子后,又张罗着给孩子重新找一所学校。

  所有的这一切源于一支香烟。

  9月1日下午,黄石市第六中学的校园里,该校德育室主任张大军发现,两名学生手里竟然拿着香烟。经过询问,他们是高二年级的两名学生,其中,李童是当天刚刚转学到这所学校的。

  当天,学校做出了退回李童此前交纳的学费950元,并收回上午才发的教材的决定。

  第二天,李父在家里发现李童留下的一张字条。字条里写道:对不起爸爸妈妈,刚转学就出这样的事情,让父母受累受气。他决心试着找工作,自食其力。

  这一消息传出后,在当地引起了不同反响。9月5日,记者先后对有关各方进行了采访。

  黄石市教育局法规科科长赵德安在接受采访时,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不代表教育局,他说自己是个直率人,他的观点是基于对法律的认识。

  赵德安认为,学校处置不妥:其一,学校已经收取学费,并发放教材,说明学校已经和李童的监护人达成了教育契约,学校因为发现李童有一次吸烟行为,就单方面解除契约,没有合法的理由,其行为不当。其二,学校作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自身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学生进行教育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对李童的处理上,学校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采取直接开除的手段,这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处理此事的第六中学副校长郑栋梁对记者说,李童转学到第六中学,这中间有为期一个月的试读期。这点和李童家长说过。试读期间,如果学校认为李童不适宜继续在学校就读,将不会办理正式转学手续。也就是说,目前李童的学籍并不在第六中学,因此,开除学生的说法,学校不能接受。

  郑栋梁表示,李童在开学的第一天,就在校园里抽烟,说明该学生的行为习惯是有问题的,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同学。

  郑栋梁告诉记者,消息传出后,很多家长表示了对学校的支持。黄石港区的一位学生家长冒雨来到学校,向学校负责人表示,学校的做法是对的。

  记者向黄石市一位资深教育工作者请教他的看法时,他说,学校之所以敢于开除李童,是因为有试读期这个擦边球。据这位老师介绍,现在很多学校在接纳转学生或借读生时,都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在不转学籍的前提下,试读一段时间,然后根据学生的成绩情况,再作安排。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差生的一种歧视,因为那些成绩不好的学生往往在试读期后被淘汰。

  在采访中,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支持黄石市教育局法规科科长赵德安的观点。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秦前坤认为,第六中学收了学费,给李童安排了班级,并且发放了教材,这证明李童已经成为第六中学的学生,至于学籍没有转移,那只是一个手续未办理的问题,不能影响李童成为第六中学学生的事实。学校退还学费,收回教材,并要求李童退学,后果上与开除学生没有什么区别。学校所谓试读期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秦前坤对记者说,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9种情况可视作严重不良行为,这9种行为主要指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李童抽烟的行为显然不在此列。因此,学校没有法定的理由,强制李童离开学校。

  秦前坤认为,出现这样的案例除了社会原因外,法律法规缺乏细致的规定也是原因之一。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是不允许开除学生的。而在大中专学校,学校对违规进行处分也有着较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对于高中阶段的类似情况却没有一部针对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对于秦前坤的看法,武汉市高级教师陈和平认为有道理。他认为,现在高中阶段对学生的惩教及处分措施,多是学校及教师的个人意志在起决定作用。应该有个制度来约束学校和老师的言行,避免学生权利受到无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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