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建筑工程纠纷案判决遭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12: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保定9月10日电(记者 吕子豪)河北省保定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包涿州一住宅楼工程追偿工程款胜诉,却又遭遇巨额工程延期索赔。日前,河北省检察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提起抗诉,此案将于近日重新审理。

  据该工程项目经理李春兰介绍,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工程分公司(简称保定建工)与河北涿州东方实业公司及其房产开发一处(简称涿州东方)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约定保定建工在涿州承建“东方家园”二号、三号住宅楼,竣工日期为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施工期间,由于停水停电等原因,保定建工向该工程的监理方——保定天平建设监理公司(简称天平监理)申请延期得到同意。该工程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竣工,七月六日,工程验收合格。

  之后,涿州东方拒付剩余的近八百万元工程款,导致数十名民工多次到保定市上访静坐,保定建工方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二00五年六月十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判决涿州东方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近六百万元。双方对此判决中认定的竣工时间没有异议,判决生效。

  在执行中,涿州东方却以延误工期为由将保定建工告到涿州市法院。因该案标的额数额巨大,保定建工提出管辖异议并进行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涿州市法院认定,该建筑工程最后的竣工时间应该是竣工验收的备案时间(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据此计算保定建工实际延误工期一百七十天,判决保定建工支付涿州东方一百八十万元违约金。

  保定建工以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保定市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涿州市法院对上诉人管辖异议处理欠妥,且将验收备案日作为竣工日有误。同时认定保定建工向天平监理提出的延期申请对涿州东方不具约束力,该工程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的最后竣工时间超过合同工期一百六十四天,应该支付涿州东方违约金为一千七百多万元,终审维持原判。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河北省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出抗诉。日前,河北省高级法院已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保定建工方面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英民认为,当事双方均未对二00五年六月十日的保定中院判决中查明的竣工时间(二00二年五月一日)提出异议,该判决就此生效。这既是基本事实,也应成为后来法院审理涿州东方诉讼案件的有效证据和依据。但根据涿州市法院和保定中院的判决计算,保定建工不但工程价款不应该得到,还应倒贴上近七百万元。保定建工上诉后,保定市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理应对上诉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但是,二审法院虽否定了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却肯定了其判决结果,并为这种结果找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这种判决不但超出了上诉范围,还与同一个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悖。

  九月五日、七日,记者分别来到保定市中院和涿州市法院对此案进行采访,但两院至今未有回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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