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大桥“10·1”车祸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03:14 华龙网-重庆晚报

  不正确履责,原利民出租车公司董事长张雷被判3年缓刑5年、总经理张焘被判7年、安全科长杨宗义被判6年

  

石门大桥“10·1”车祸案一审宣判
“10.1”特大交通事故三名责任人接受宣判

  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对石门大桥“10·1”特大交通事故案公开宣判,原利民出租车公司董事长张雷、总经理张焘、安全科长杨宗义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驾驶员处置不当致客车坠桥

  去年10月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30人死亡(吕富华也在车祸中身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30万元。

  法院认定,在吕富华出事瞬间,吕驶出石门大桥主桥进入南引桥下坡右弯道向右转弯时,因当时下雨,路面湿滑,而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但吕未减速,导致车辆后轮向左侧滑,加之吕当天感冒、输液吃药,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佳,临危反应迟钝,在车头右前角即将撞上右侧人行道路沿石时,突然向左急打方向。但因其猛踩油门,车辆提速后冲上左侧人行道,撞垮人行道护栏后坠桥。

  出租车公司顶风瞒报死亡事故

  法院还认定,去年3月31日,吕富华驾驶自己挂靠在利民出租车公司的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西南合成制药厂路段撞死1人,吕与死者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审判长宣判称,去年5月26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发文,下达了《关于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要求,排查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凡查出此类驾驶人员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但利民出租车公司接到该通知后,在报送的报表上进行了涂改,将排查出的事故数量减少。同时还隐瞒了吕富华在2006年3月31日发生了撞死一个流浪老太、吕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

  领导不正确履责引发石门车祸

  法院认为,张焘作为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吕富华背着“3·31”一人死亡事故的同等责任,却未如实上报,未按规定及时取消吕的客车驾驶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杨宗义作为安全科长,具体负责安全科日常管理工作,明知吕富华有死亡事故,却未向公司领导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未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的客车驾驶资格,也负有责任。

  张雷身为董事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竟未按规定和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有责任。

  正是因为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吕得以继续驾驶客运车辆,直到去年10月1日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

  安全科长盲目服从公司安排

  法庭上,张焘的辩护律师称本案只是后果严重,而不属于情节恶劣。审判长称,“10·1”事故造成伤亡人数众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本地、国内都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情节。所以,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在3至7年有期徒刑。

  对于杨宗义辩称他作为“聘娃”,只能服从公司安排。审判长称,公司明文规定,安全科长在安全工作上有越级上报权,但杨未按规定越级上报。

  张雷辩护律师辩称他有自首情节。法院的意见是施救伤员、等候处理属于认罪态度,而不是自首。但张雷积极赔偿,变卖了自己的公司赔付死难家属和伤者,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焘有期徒刑七年,杨宗义有期徒刑六年,张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听到法庭宣判,三人都比较平静,张焘和杨宗义表示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张雷明确称不上诉。

  记者 罗彬 王明 实习生 林丽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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