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纳入事业单位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2:44 京华时报

  根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签合同退役转业享三优惠

  据新华社电 昨天,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和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该《办法》从今年9月开始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

  《办法》在五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优秀运动队全面实行聘用制,与运动员签订试训合同或聘用合同;二是规范了运动员聘用程序,统一聘用工作审批部门;三是明确了运动员培养机制,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四是保证了运动员试训及职业转换过渡期间的经费来源;五是明确规定了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优惠措施。

  ■解读

  >>关于适用范围

  包括试训运动员

  《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其他部门设有优秀运动员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试训

  试训时即可享社保

  国家体育总局经与中编办、财政部协商,试训运动员的人数在优秀运动队编制外单列,具体人数由各地体育部门商请同级别编制、财政部门确定。运动员试训经费包括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等,由同级财政负担。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关于招聘

  由主管部门审批

  优秀运动员招聘在编制内进行,其招聘工作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各地运动员聘用工作统一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岗位

  不划分岗位等级

  《办法》规定运动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又兼顾了运动员岗位特殊性,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比例结构。

  >>关于合同

  优秀选手无试用期

  运动员聘用合同文本,可采用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格式,其中涉及体育训练单位和运动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运动员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内容,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补充。合同期限可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形式确定,或按照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其他模式予以确定。另外,优秀运动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

  >>关于退役

  退役后可领一年津贴

  《办法》规定职业辅导工作应当贯穿于运动员招聘、在训、停训到退役的全过程。过去各地体育部门的通行做法是运动员停训后直接办理退役手续,没有相应的职业转换过渡,致使运动员再就业时缺乏相应的心理调适和技能准备。现在《办法》要求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过渡期原则不超过1年,运动员在这期间的体育津贴按照停训前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标准100%发放,并按照在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及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运动员是否执行过渡期以及过渡期时间长短,由体育训练单位与运动员协商确定。

  >>关于再就业

  间接利用彩票公益金

  《办法》提出了3条运动员退役就业的优惠政策:一是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应聘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体育工作岗位,可直接考核、免试录用;二是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聘用退役运动员;三是取得优异成绩且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聘各类学校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可以直接考核,面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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