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洗澡身亡房主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7: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 (王鑫陈敏岩记者王了)女儿住进新租的房屋仅一个月,就因洗澡时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父母一怒之下将房主和燃气公司告上法庭。昨(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法院终审驳回被告房主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由房主赔偿111378元的判决。

  案由:洗澡时中毒身亡

  去年2月,在成都某公司上班的谢小莉与朋友在市区租下了一间房屋,并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一个月后的一天,谢小莉像往常一样进入卫生间洗澡,但在洗澡过程中,因为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悲痛欲绝的小莉父母赶到出租屋内,意外地发现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不仅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而且卫生间与安装了热水器的厨房也没有完全分隔,事发时门窗也是紧闭的。谢的父母一怒之下,将房主李某和相关的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一审:房主赔偿11万元

  经过调查,法院一审认为,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资料证实,事发房屋与同一居民楼内另外的151户房屋都是安装了排烟管道的,证明燃气公司对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整个居民楼的燃气管道的安装工程中,既设计了排烟管道,也安装了排烟管道,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房主李某的热水器没有排烟管道的责任应归咎于他自己,且其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他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此外,谢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也严重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关闭门窗直接导致空气无法对流和通风,且其对房内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注意,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故依照相关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11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房屋内没有安装排烟管道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应该由燃气公司承担,谢某关闭门窗洗澡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燃气公司对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房屋热水器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他对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安全用气知识,故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是实际、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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