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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对全市所有“电子眼”使用单位进行备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15:02 中国新闻网
7月3日,据悉北京警方将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图为北京街头一对情侣在一对电子眼探头下。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三日电 (许可新)十三日,北京崇光百货商场到警方进行了“电子眼”备案登记并通过审查,成为京城首例“电子眼”备案使用单位。北京警方宣布将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接受“电子眼”使用单位备案,逾期不备案,单位或将遭到万元罚款。 今年四月,北京开始执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党政机关、媒体、服务单位、宾馆、重要交通枢纽等五类单位和区域必须安装“电子眼”,即北京民众俗称的“探头”。 据知,北京市目前拥有接近三十万个“电子眼”,警方宣布将从十三日起一个月内对全市所有“电子眼”使用单位进行备案。警方称将由社区民警在各自辖区内逐家通知需进行“电子眼”备案的单位。 警方表示,此次“电子眼”备案,是根据《办法》对需要备案的单位进行“电子眼系统”的备案,具体“电子眼”是否违规安装或涉及隐私,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备案期后,警方将组织警力对“电子眼”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目前监督细则正在制定中。 根据《办法》,必须安装但未安装“电子眼”的单位,不该安装却安装了“电子眼”的单位或区域,以及私人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等,都将受到相应处罚,最高将被处罚三万元。 此前警方曾要求所有公共场所安装探头必须在醒目地方安装人性化提示牌,十三日警方表示,目前提示牌正在制作和征集意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