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06: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我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四部门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记者徐莉丽)近日来,省外个别城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乡产权”商品房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成都市也存在类似情况。针对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是否合法、能不能购买的问题,我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四部门作出了三点明确回答。

  一是企业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合法。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出让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是乡镇政府没有权力自行发放农村房屋产权证,发放的“乡产权”证没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不能取得合法产权证。

  三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最近出台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不说明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合法了。相反,《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对于目前已经建成和出售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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