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04:0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田文生)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本报8月18日曾报道)日前宣判,3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去年3月3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下简称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车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吕负同等责任。当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达通知,明确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

  利民公司总经理张焘、安全科科长杨宗义、董事长张雷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3·31”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去年10月1日,吕超速驾驶公交车,导致车辆侧滑,引发特大车祸,致30人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焘有期徒刑7年,杨宗义有期徒刑6年,张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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