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外逃受害者代讨保险赔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6日02:30 华龙网-重庆晚报

  

肇事车主外逃受害者代讨保险赔偿款

  任洁/制图

  

肇事车主外逃受害者代讨保险赔偿款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 贺少锋

  六年前,他被车撞伤。然而,发生事故时,车辆交强险规定尚未出台,所以不能像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于是,他按照法律程序,通过起诉肇事者的办法索赔,法院判决他获赔偿八万余元。而判决生效后,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找不到肇事者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肇事车主早已外逃,赔偿判决几成白条。

  就在身心饱受残苦之时,他打听到肇事车投了保额为五万元的财产险,于是申请法院去保险公司执行,却被告知没有权利,且已过理赔时效。

  去年8月21日,他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原本应支付给肇事者的五万元支付给他。而此种非交强险种的车祸受害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他的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车祸受伤 起诉胜诉

  现年62岁的李仲祥,四川泸州纳溪区人,原本务农为生,孰料一场车祸,让他卧床不起,差点成为一个废人。田间地头的农活无法做,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2001年11月4日晚上8点,李仲祥从外面忙完农活回家,骑着自行车行驶在泸州至纳溪的公路上。这是一条高等级公路,因时值夜晚,车辆行人都较少。

  当李仲祥骑到11KM+800米的路段时,迎面而来一辆农用车,速度较快,且错道行驶,吓得李仲祥往右躲闪。然而,对方却因操作失误,还是将李仲祥撞倒,车轮碾过他的右腿,血流不止。随后,他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交警现场勘测,农用车车主雷世金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天,雷世金便打电话给自己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公司报案。

  然而,三个月后,等李仲祥出院,肇事车主雷世金却没有拿钱赔偿他,而且家住我市荣昌的雷世金已开车跑回老家,李仲祥找不到肇事者了。

  2002年2月27日,李仲祥只好将雷世金起诉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同年4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雷世金赔偿8.5万元。

  车主蒸发 赔偿悬空

  法院判决后,雷世金没有上诉,也没有主动兑现赔偿。等了近一个月后,李仲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打听到雷世金为肇事车买了保险,李仲祥在申请执行的时候,请求法院将雷世金的保险赔偿款冻结。同年5月16日,纳溪区法院向人保公司荣昌县支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扣押该车的赔偿款,不得向雷世金及其他人支付。

  然而,法院受理执行后,发现雷世金已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便于2003年6月10日中止执行。

  官司赢了,应当赔偿的人却蒸发了,李仲祥拿着判决书不知如何是好。2004年6月,李仲祥实在等不下去了,于是给法院去信,要求恢复执行。

  这次恢复执行,李仲祥目的明确,那就是希望法院直接去保险公司,将其扣押的保险赔偿款作为雷世金的财产进行执行。

  但法院前往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时,发现雷世金的农用车在2002年3次发生交通事故,均向人保荣昌县支公司报案,但未提出赔偿,而且该车法定车主不是雷世金,但雷世金为车投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1年6月22日至2002年6月21日,赔偿限额为五万元。

  由于当时车辆交强险法规尚未实施,所以法院无法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兑付给受害者李仲祥,最后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没有下文了。

  起诉保险 一审败诉

  判决都生效四年多了,依然找不到人兑现赔偿,让李仲祥心里很困惑,而且当他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给肇事者雷世金五万元时,他更觉得纳闷,“投保人跑了,保险公司把钱直接赔付给我不就行了么,反正保险公司本来就应赔。”

  2005年1月21日,保险公司称下落不明三年多的雷世金突然以书面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拒绝,理由是肇事车买卖后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姓名,且判决三个月内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正式书面申请索赔的时间已超过两年的理赔时限。

  不久,李仲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年7月16日,保险公司拒绝向他支付赔偿。

  去年8月21日,为了不让法院的判决成为白条,李仲祥从四川泸州跑到我市荣昌县,起诉保险公司,理由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对投保人的索赔申请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现雷世金下落不明,故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解称,李仲祥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而且保险公司与李仲祥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没有理由向他支付赔偿。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仲祥作为雷世金的合法债权人,他是否有权利代替雷世金向保险公司要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雷世金在2005年1月21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被拒绝。作为保险公司的债权人,雷世金已经行使过自己的权利,而李仲祥作为他的债权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雷世金是否享有对第三人保险公司到期的债权。因此,李仲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他履行债务的请求与法律相悖,依法驳回李仲祥的诉讼请求。

  执著上诉 终获赔偿

  李仲祥不服判决,上诉。

  今年3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上,双方对雷世金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他投了保险等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李仲祥是否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理赔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而且双方的辩解意见与一审时没有差别。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者雷世金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李仲祥是此种关系中被损害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雷世金给第三者李仲祥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李仲祥赔偿保险金。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在明知雷世金以他人名义投保,仍向其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费,应视为该公司放弃就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符而应享有的拒绝赔偿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而拒绝理赔。

  另外,保险公司提出的法院判决三个月内应提出索赔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此条拒赔理由也不成立。保险公司还以雷世金书面申请索赔已超过两年,其权利已消灭为由拒赔,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李仲祥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李仲祥从2002年5月起,直到他向一审法院提出本案诉讼时止,他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且每相邻两次主张均未超过两年,他的保险金请求权并未因超过两年索赔时效而消灭。

  根据以上的认定,二审法院在今年四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人保荣昌县支公司支付李仲祥保险赔偿金5万元。

  至此,在事隔六年后,李仲祥终于拿到了这笔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本期嘉宾

  嘉宾感言

  在法律原则下 判决有价值取向

  虽然,在一般人看来,本案不属于惊天动地类的大案件,但是,案件的审理以及当事人索赔的过程,让人看到当事人艰辛的同时,也体会到法院作出判决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的当事人如果是在去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肇事车主外逃后下落不明,他依然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那里及时而顺利地拿到赔偿保险金,远比五万元多,因为从去年7月1日以后,国家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然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01年,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实行,作为受害者,李仲祥是否有权利像现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样,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呢?

  作为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功能、运营模式、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方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实施的规定,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已逐步由转移被保险人的责任发展为侧重弥补第三者的损失,也就是说,机动车买保险,不只是为自己买,更重要的是为被机动车致伤残的第三方受害者而买,这是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可将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代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虽然撞伤李仲祥的车交的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要跨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之间的“鸿沟”,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那就是债务债权关系中的代位权。李仲祥作为雷世金的债权人,在雷世金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行使代位权。

  因此,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保险公司本身作为分担风险的机构,应支付保险赔偿金,而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仲祥伤残不能走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以一种人文关怀的角度,法院认为李仲祥作为第三者,在已经以诉讼方式要求实际被保险人雷世金承担赔偿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要求。

  本期主持 张勇 吴聪聪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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