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楼挡阳光 开发商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2:10 东南快报

  涉及的《物权法》条文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福州市沙林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沙林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鼓楼区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小区中一幢高层楼房建成后挡住了一路之隔的老陈及邻居家住房的光线,老陈等6家住户以采光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沙林公司拆除挡光的16-18层,赔偿房屋贬值费10万元,额外电费开支4万元。而沙林公司则认为建房已经过审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多次交涉未果,6住户将沙林公司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下面由原、被告做辩论发言。

  原告:原告当年买楼的时候,就是看中绿化好、阳光充足,并特地挑了有三个朝阳房间的住房。但自从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家里就没有一点日照,阳光几乎完全被遮挡,24小时都要开灯,每月电费开销陡增,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也受到影响。对原告来说,需要的是阳光,而不是赔偿。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拆除被告挡光的16-18层楼。

  被告:被告在建房前已办妥了审批手续,既然获得了行政部门的审批,就不存在过错,要求拆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称因为家中阳光被挡而导致电费大幅度增加,从而提出额外的4万元电费开支,但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哪部分电费是因楼房遮光造成的很难计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取得了审批不等于侵权行为不存在。我们只是普通百姓,买房是一辈子的事,然而现在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将会永久存在。至于电费的计算,只要对比被告楼房建成前后,原告家的电费账单便一目了然。

  主审法官: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下面进行宣判。

  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被告所建的房屋虽然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但该建筑物对原告采光确实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原告冬至日采光满窗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小时要求,沙林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原告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拆除16-18层于情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该影响确将永久存在,被告对6名原告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林公司赔偿6名原告房屋贬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沙林公司赔偿6名原告额外电费开支4万元。三、被告沙林公司给付6名原告经济补偿款每年1000元,以65年计,共65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专家释法

  《物权法》明确了居民享有日照权

  在《物权法》生效前,当市民采光权受到侵犯时,法院一般是根据《民法通则》及建设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判决,但是《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没有对居民有享受的“日照权”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居民享有日照权,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我国法律上是第一次。

  你问我答

  物权指公民对某物享有支配权

  读者肖先生问:究竟什么是“物权”?

  王明亮答:物权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很容易明白:我说,“我口袋里的5000元”这就是物权,而我说“你借我5000元”,这就是债权。通俗地讲,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东西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读者林女士问:《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这条规定该如何认定呢?有什么条件?

  王明亮答:“必须利用”“必要便利”的前提必须是唯一的,如果不提供便利就无法继续施工的。当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嘉宾主持人说

  调解结案倡导睦邻友好

  鼓楼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明亮介绍,近年来,他们受理了各种相邻关系案件,如违章建筑屋檐过长,下雨天滴水造成邻居家财物受损;空调安装不当噪音影响邻居睡眠;栽种果树时砌的树池影响了邻居通行等。因为相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大多争取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办案的过程中,力争将双方的矛盾化解。

  主持人认为,调解结案的目的,不仅因为我们提倡睦邻友好、和谐社会,更能使诉讼双方明确如何行使物权,最大地体现《物权法》的主旨。

  (“模拟法庭”涉及的诉讼双方均为化名)

孙 韬 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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