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在道德高调中陈美丽被推上祭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15:52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法人看法

  □杨支柱

  陈美丽不懂法律,分不清丈夫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也分不清监护人的财产和被监护人的财产,可以理解。但记者和评论家们不应该大肆吹捧这种侵权行为吧?何况被侵害的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并且理应受到她们保护的弱者呢!

  最近一个叫陈美丽的女人,用丈夫的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赔偿金”)贴公告“替夫还债”的故事,通过网络、报刊和电视广为流传。而一个人或者一件事一旦成为宣传的对象而不仅仅是报道的对象,就难免被拔高。可惜媒体光顾了拔高主人公,有些事实却没有交代清楚。譬如死亡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包括丧葬费等实际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个部分。那么多报道没有一家告诉我们另外三项赔偿如何解决,为什么抢救费和丧葬费竟然是从死亡补偿费中支出,甚至没有报道告诉我们,赔偿义务人到底是谁。

  其实陈美丽的行为并非替夫还债。她的丈夫王云林靠一辆农用运输车养活着“一个64岁的老母亲,一个从小就因患脑膜炎智力严重受损生活无法自理的弟弟,一个7岁的大女儿,一个只有10个月大嗷嗷待哺的小女儿”(《诚信可以如此朴素》,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12日),最后为山林救火而不幸牺牲。这样的人不大可能有小金库,估计也没有赌博、嫖娼、吸毒的恶习;以他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大致可断定是家庭债务,她和婆婆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身也是共同债务人。

  陈美丽用丈夫的死亡补偿费还债还涉嫌侵权;报道说她婆婆支持她这种做法,因此她们婆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呢?侵犯了王云林女儿和弟弟的权利。死亡赔偿本身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或近亲属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与精神损害的抚慰。四项赔偿中,惟有死亡补偿费相当于死者如果不出意外活下来继承人将来可以继承的遗产,可以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死者生前所扶养的没有行为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的份额应从遗产中首先保留。陈美丽婆媳作为监护人,无权以违反被监护人利益的方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陈美丽不懂法律,分不清丈夫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也分不清监护人的财产和被监护人的财产,可以理解。但记者和评论家们不应该大肆吹捧这种侵权行为吧?何况被侵害的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并且理应受到她们保护的弱者呢!我们什么时候才肯把无行为能力的子女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不仅仅是父母可以随意支配的附庸或表现自己美德的道具?

  即使是陈美丽婆媳自己的财产,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也可以先保留自己和自己扶养的人生活所必需的财物,只把剩余的财产用来还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还债一样是法律义务,而且是更重要的法律义务。虽然用自己的财产还债是有权处分,还了不能要回来,但如果因此而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受扶养人不能保障社会所能接受的最低生活水平,这样的扶养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要当英雄妻子或英雄母亲可以自己勒紧裤带,但不能因此而让孩子勒紧裤带!

  不过事实上陈美丽婆媳未必想当英雄,大概也没想让孩子勒紧裤带。她们可能已经考虑到了其他几项赔偿的存在(虽然当时还没到手)、变卖汽车的收入、别人拖欠王云林的运费债权。实际上趁丈夫刚去世公告还债很可能是一种不错的理性选择:农村人生活的天地就那么大,王云林的许多债权人、债务人可能都出自同一个爷爷的爷爷,这种情形下欠债通常都没有凭据,趁人之危骗一把的事是不大可能发生,在人家办葬事期间去骗钱更是犯忌;趁热公告还债可以极大地节省还债、讨债成本,得到一些人情免债,起到变相催收债权的作用。陈美丽婆媳除了分不清自己的财产和被监护人财产外,她们没想到的事大概还有两件:另外几项赔偿款迟迟不到位,债务又有那么多!

  在发现欠债很多后,陈美丽可能已经后悔没有给孩子留些钱。否则,她为什么说“没想到债会有这么多”,她的邻居黄鹤为什么埋怨媒体“只关注到陈美丽这一举动的美丽,可没有人关注她心里有多难过,对未来有多么担心”?如果她后来遇到的是律师,或许律师能帮她从已经偿还其债的债权人那里暂时要回本应属于三个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但是她们婆媳遇到的偏偏是记者,把她们高高地捧在道德的祭台上,叫她们怎么下得台来?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用某些人不无偏激但并非无理的话说,是“什么都不缺,就缺德”。媒体弘扬道德,我举双手赞成。但是,弘扬道德,第一要合法,不能以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表现自己的“高尚”;第二要合人性、人情,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第三要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不要鼓励他们拿生命和健康去冒险。像刘文学勇斗地主、某女少将卖掉儿子的钱交党费、儿童车轮子底下抢救一枚硬币(据说是为了国徽不受碾压)、让孩子勒紧裤带以偿还丈夫欠债这一类的事情,把这三条全都违反了,即使完全真实并未拔高,我看也不该弘扬。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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