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正对各地刑事和解实践开展调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7:5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于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检正在对一些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进行调研,以便总结各地的经验,对刑事和解实践进一步加以规范。

  据了解,刑事和解作为检察机关探索改革的一项新机制,从产生第一天开始就伴随着各种争议,但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获得各界认同。在探索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出现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不一致的问题,为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方便实践操作。

  最高检有关人士对各地的实践做法作出了肯定,但同时也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刑事和解的尝试。

  

最高检正对各地刑事和解实践开展调研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探索实践出现新困惑 各地存在适用范围处理程序不一致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呼吁出台刑事和解统一规范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彭于艳

  “开花结果”这一词,也许可以贴切地形容各地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探索。

  仅今年9月,媒体报道的各地检察机关尝试用刑事和解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例子,就不下十个。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77岁的丁老汉由于赡养问题一时冲动将儿媳小蒋砍伤。案发后,丁老汉后悔不已,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安排了两人见面,两人失声痛哭,共同请求从宽处理。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最后对丁老汉免予起诉。

  湖南省邵东县货车司机唐某在出车途中,过失撞死一8岁小孩。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发现,唐某的经济情况较差,处理完现场立即自首并积极和受害者家属协商,保证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主动请求不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经慎重考虑,检察院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类似这样尊重当事人意愿而达成“和解”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少见。然而,随着刑事和解运用的越来越频繁,一些新的困惑也随之出现。刑事和解适用于哪些案件?处理程序如何?对此,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那么,处理方式上的不平衡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处理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记者就此对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采访。

  质疑声中稳步前行

  五年探索部分地方形成专门规定

  从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第一天起,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和批评。但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刑事和解逐渐获得学术界、实务界广泛的认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尝试稳步前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了解到,目前很多地、市级检察机关都在尝试刑事和解,有的只是实践做法,有的则做了专门规定。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杨介绍,早在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率先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同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就可能被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明确规定,对确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此类案件,在被害人向政法机关出具书面请求后,可以按照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分或判处非监禁刑等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则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从2006年10月31日开始,湖南省检察机关正式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今年,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4月1日起实施。

  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

  从9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实施《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也根据《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开始依法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

  成绩与问题并存

  缺乏统一规范各地做法不一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课题组曾经向“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对东城、西城等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就轻伤害案件的和解情况在进行数据调查的基础上给出下面一组数据:

  在两年半的时间里,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4607件。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

  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的534件,占80.1%;相对不诉的129件,占19.3%;起诉的仅4件。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孙宝民在对各地检察机关应用和解不起诉的实践进行研究后发现,和解不起诉促进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改,有效遏制了再犯罪,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各基层检察院实践中遇到种种难题。刑事和解适用于哪些案件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中反映最多的问题。

  大多数检察院规定,刑事和解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刑事和解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并尝试将这项制度有条件地适用于轻伤害以外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昆明市检察机关将其限制在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间等纠纷引发的等五种情形。

  但是,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一些案件尽管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是由于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都属于严重犯罪的范畴,有些检察院却对此作出不起诉处理,这违背了严格执法的原则。

  另外,在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践中对达成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处理方式也多样。在有些检察院,和解不起诉成为和解结案的惟一方式。有的检察院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如上海市检察机关规定,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湖南省检察机关则规定,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理。

  孙宝民认为,刑事和解在处理方式上的不平衡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处理的不公正,在这个地区和解后最终处理的结果是撤案,在另一个地区则相对不起诉,不能保证国家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实践有待规范统一

  最高检强调和解不能突破法律

  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全国“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和解,而那些反映对抗性矛盾的严重暴力犯罪不能搞和解。

  “很多地方在尝试刑事和解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这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来说是很有意义的。”陈国庆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同时强调说,检察机关和解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他希望各地检察机关尝试刑事和解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和解不起诉照样要符合这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说。

  针对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不一致的问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呼吁最高检出台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方便实践操作。“既然刑事和解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不失为解决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一个办法。”一位专家这样向记者表示。

  记者从最高检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检正在对一些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实践进行调研,以便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经验,对刑事和解实践进一步加以规范。

  编后

  随着刑事和解探索的逐步深入,出台统一的规范已是大势所趋。但在规范未出台之前,有几项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意愿,和解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刑事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正性。

  要遵循规范性程序的原则。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刑事和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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