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通知》力保低收入家庭用地供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18:0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贾华杰 北京报道

  “此《通知》明确了各地方国土部门要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的监管力度,并再次重申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新闻处处长龙兵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本报记者首先获悉,10月8日,在国土资源部内部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而这一《通知》将于明日在各媒体发布。

  “此《通知》9月30日已经部长签署,目前各地方国土部门已经接到此文件。”龙兵说。

  据了解,此《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确保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土地供应。

  《通知》要求,要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并且要求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

  本报了解到,《通知》中要求用于低收入家庭的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并要求各地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对低收入家庭的建设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

  《通知》在“加大批后监管力度”中要求,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闲置用地并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开发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关于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就有提及,而《通知》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方面,监察部和国土部等部委之前下发的文件中也有表述。”龙兵说。

  虽然此文件并没有新的政策要求,但龙兵表示,关于确保低收入家庭的用地政策,国土部就是要反复强调,要把零散的文件集中起来,做到明确的明确,强调的强调。

  “《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国土部将可能派检查组去各地检查《通知》具体落实情况。”龙兵说。

  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应

  ——访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

  《华夏时报》: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负责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住房工作。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并召开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而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紧迫任务。《通知》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的重要体现。

  《华夏时报》:您能简单概括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吗?

   负责人:《通知》主要是从保证土地投放量、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以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等几方面入手,确保用地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华夏时报》:在保证用地投放上有哪些要求?

   负责人:要保障住房供应量,首先是保证足量的住宅用地投放。《通知》体现了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投入量,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

  《华夏时报》:如何掌握地方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是不是“优先”安排了这些土地呢?

   负责人: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每年3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华夏时报》:据了解,当前住房供应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开发商囤积大量土地,形不成有效的住房供应,请问在加快土地开发进度、形成有效住房供应上,有哪些措施?

   负责人:主要是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等措施。

  对单宗土地供应规模,要合理控制,以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

  关于闲置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时间的,要限期动工、竣工,要根据超出时间分别予以罚款或无偿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此外,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防止此类用地挤占政策性住房用地。

  《华夏时报》:在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上,有哪些具体措施?

   负责人: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保证供地计划的科学性和顺利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批后监管。要加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用地逐宗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

  要加强领导,加强督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合同等约定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通知》全文:

  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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