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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心为之和有意不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9:32 东方网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一句家喻户晓的俗语,也是一条简明朴素的做人准则。借钱要还,借书也要还。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人们大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可是,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反其道而行之,就是只借不还。他们或借钱后设法赖帐,或借书后久拖不还。月前,有媒体报道,云南省图书馆因某些读者借书逾期不还,导致馆藏图书流失数千册。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该馆开展了一个“免责还书”周活动。在活动周内,共有980名读者还回1521册图书.应该说,活动所取得的成绩还算不错,对在活动周内归还了图书的读者也要给予适当肯定。“免责还书”的效果,是令人高兴的。但是,我们在感到高兴的同时,自然也会想到,借书逾期不还,本来就不该发生。就在此次归还的图书中,超期5年以上的有25本。其中,还有两本书分别从1987年和1983年借出,至今才得以回馆。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借书逾期不还,有“无心为之”和“有意为之”的区别。“无心为之”者主观上没有不还的想法,而是出于各种客观原因耽误了还书。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经常出差,顾不上还书;搬离原地,难以还书;不慎遗失,无书可还,等等。然而,细究起来,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出差者可托人还书,搬迁者可搬前还书,遗失图书者应主动致歉、照章赔偿。这些事都不难做到,可是,自以为并非有意不还的人却没有这样做,而是不断逾期。这就表明他们尚未确立诚实守信的观念,还不具备应有的责任意识。好在他们守住了做人的道德底线,“免责还书”的措施才起到了推动他们还书的作用。然而,“免责还书”是有局限性的。按照图书馆借书还书的规定,对逾期不还者是要给予一定的罚款的。逾期愈久,罚款就会愈多。而“免责还书”则对所有逾期不还图书的人全部免罚,包括长达24年未还书的人,也未交1分钱的罚款。这实质上是以不执行制度为代价,来唤醒某些人的良心。在特定条件下,偶尔为之尚可。如果经常这样,就会使借书还书制度失去权威,形同虚设。一些本来对自己的“无心之失”曾多少感到一点内疚的读者,就会变得心安理得起来。而“无心之失”的现象,也就会泛滥起来。 “有意为之”者则完全是丧失信用和违背良心。他们的主观意图就是要私占公书。为达此目的,他们可以使出各种手段。他们能“借”则“借”,不能“借”就或撕、或剪或偷。撕,是他们看到书中有中意的内容,就将相关的几页撕下来;剪,是他们用剪刀把自己喜爱的图像从杂志中剪下来;偷,就是趁人不备,暗揣一本、数本书径自溜走。以“偷”为例,如某市一图书馆于2004年年底,抓住了一名偷书人。经查,此人竟有八年偷书史。八年来,他从这个图书馆陆续偷走三千册图书。“免责还书”的措施,对“有意为之”者不会有丝毫的触动。听任图书馆如何“免责”,他们也决不会“还书”。 怎样才能促使读者如期还书和保证图书不受损失呢?我们的回答是,要做到三个“必须”: 首先,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这一教育,使广大读者牢牢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人人从思想深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图书馆要经常树立和大力宣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并对读者中的歪风邪气及时予以制止和提出批评。 其次,必须加大执行制度的力度。凡图书馆一般都有较为完整的制度,对借书还书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如果只是停留在把制度贴在墙上,而不认真执行,就会出现前面提到的问题。例如,图书馆都规定,孤本、珍本不能外借,读者只能在馆内阅读。如果云南省图书馆一贯执行这一规定,就不会让一册孤本英文书离馆达24年之久。再如,图书馆严禁恶意损坏图书和偷盗图书的行为。某市图书馆自然也是有这样的规定的,这座图书馆要是把这规定落到实处,怎么可能有同一人在该馆连续作案八年之久,所偷走的书竟然需要两辆中巴才能装下的怪事呢? 第三,必须强化馆员的服务意识。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设身处地多为读者着想,让服务更加周到、更加人性化。如可允许出差在外的人用电话办理续借手续。增加复印设备,以优惠价为读者复印所需资料。在不能外借的书房,要摆好桌椅、安装照明设施,创造一个能吸引人阅读的舒适环境。另外,图书馆建立网络后,应争取与读者的电脑连接。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读者的需求,可随时向读者通报新书信息。也可温馨提醒读者,要按时还书,等等。 做到以上三点,图书馆就会成为充满温暖的“读者之家”,广大读者也会作出积极回应,做到“爱馆如家”。到时候,图书馆将会是名副其实的传播知识的园地、传承文化的殿堂和展现文明的窗口。 作者:雷新军 李波 选稿:上官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