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和处理措施有所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07:53 法制日报

  吉林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出台

  本报长春10月9日电 记者李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近日颁布。这一办法为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机制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监督程序和处理措施的规定有所突破。

  在确立以政府监督为主、部门监督为辅的监督管辖体制下,办法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

  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或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二是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的,要向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以及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投诉、举报,法制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处理。

  就监督程序,办法规定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及账目、票据、凭证,必要时可以复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但应出具书面凭证。

  办法还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及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委托行政执法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委托无效,并予以公告;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决定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违法、无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摊派财物的,责令将非法所得限期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且未上缴财政的,决定予以收缴;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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