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法院判决: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09:38 法制日报

  

唐山法院判决:赔!

  医保已经赔付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还赔不赔?

  本报记者 万静

  河北唐山的温俊营笑了,因为在不久前他代理当事人打赢了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官司。

  案子标的不大,总共2000多元的医疗保险理赔纠纷。但很有意义:保险理赔领域争执不下的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这个难题,在该案判决里有了明确说法。判决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医保已经赔付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仍应当按保险合同向当事人理赔。

  2003年3月,河北唐山的吴晓媛购买了平安保险的“永利终身保险”及住院治疗等四种附加险,并按时缴纳保费。2006年3月,吴晓媛因病住院治疗,共花费4914.22元,其中个人现金支付1794.3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967.87元。吴晓媛出院后,平安保险以吴晓媛住院期间医保支付的医药费不属于投保人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这部分保险金,只赔付了吴晓媛1794.35元。吴晓媛不服,将平安保险公司起诉到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同时也找到了温俊营来做代理人。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是不是投保人的实际支出,对此平安保险该不该理赔?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是以补偿为原则的。医保已经赔付的,保险公司就不能再进行理赔,只能就医保未赔付部分进行理赔。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险适用补偿原则,人身保险则适用给付原则。吴晓媛购买的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第三者和保险公司的双份赔偿。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医保支付的医疗费不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吴晓媛支付医保已赔部分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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