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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中卫国资流失案 为什么冲锋在前的是媒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09:3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崇华 通讯员 李明今 原宁夏中卫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是一家只有30多名职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地方国有小企业。2001年,提出改制要求的公司经理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本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作出了资产总额为-14.7万元的评估报告。 2003年6月,原县政府“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已失效8个月后,下文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不久,民营性质的中卫恒嘉房地产公司在办理了各种注册登记手续后正式运营。 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原中卫城建公司国有资产流失一案,2007年9月,总算有了一个能向老百姓交代的结果:流失的千万元国有资产收回了630万元;国资流失的主要负责人原公司法人代表赵秉海因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恒嘉公司也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判处罚金40万元。 回首4年来艰难的舆论监督历程,令人感慨颇多。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一幢在建的“半成品楼”仅评估了150元 “一幢拟建为6层高、建筑面积5680平方米的商住楼,在资产评估基准时虽只是土建工程才封顶、尚未做内外粉刷的‘半成品’,但其价值被评估了150元……” 如今,3年多时间过去了,打开媒体、网络的版面和网页,人们还清楚地记得2004年2月《法制日报》一篇《令人困惑的资产评估》报道。 2004年2月23日,《法制日报》和《中国青年报》———《令人困惑的资产评估———原宁夏中卫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巨额国资流失原委》的报道同时见报。 一时舆论哗然,媒体争相转载。 在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的年代,中卫城建公司国有资产非但没有增值,反倒濒临破产的边缘,出现了负资产? 记者在那份令人困惑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半成品”明细表中发现,美利新村6号楼(拟建6层60套商品房)的评估价值只有150元。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资产评估时,这幢楼房还没有动工,150元只是鉴证费。” 记者遂在当地质检站查阅施工档案看到,这座楼的开工时间为2001年6月8日,至资产评估基准日时,施工时间已接近4个月之久,楼房的土建就有好几层了,无论如何不可能只值150元。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银川市的几个资产评估行家。他们认为,对“半成品”楼房进行评估时,即使开发单位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拆迁费等,也必须参照当时当地土地和建筑材料的升值因素,对其价值重新进行评估。 通过《资产评估报告》,记者对知情人揭发的几十个问题中较为明显的线索进行一一调查核实,果然发现原中卫城建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漏洞颇多,手法怪异。 比如,《资产评估报告》在“应付账款”中列有1999年城建公司所欠“施工单位利息”一项,总额为213.92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对此解释说,这是1995年以前盖商城商品楼时,拖欠的8家建筑企业的施工款利息,一直“赖”着没还给人家。 记者调查时,知情人证实,1999年企业安排以商品房成本的名义隐瞒了432万元的利润,此后用其中的一部分陆续支付了银行利息。到1997年年底,尚余213.92万元。 记者在调查中得到的旁证是,中卫城建公司会计在1998年11月写给审计部门的调查笔录中,既承认这是一笔结余款,也承认“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付给各建工队利息”,还将其从成本中减过一次。审计部门也曾在1999年12月的审计报告中,将这笔款认定为隐瞒的利润。 记者又在原县国资局局长提供的施工企业名单中随意选择了3家进行调查,他们先后承认说“承建商城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与城建公司没有债务关系”、“不存在利息问题”等等。 评估公司以中卫城建公司2001年9月30日的资产状况为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说“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9月30日至2002年9月30日前有效”,且“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 毫无疑问,《资产评估报告》失效后,企业如果需要改制,就得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否则,改制就是非法的。 记者查阅原中卫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下发同意城建公司进行企业改制的文件,时间是2003年6月2日。此时,已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有效期8个月之久,企业改制显然不合法。这时,如果再对企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那么,定会有大量新增资产成为国有。 据介绍,仅资产评估基准日有效期内,中卫城建公司商品房的销售额大约有16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建筑成本低,利润率高,仅这些楼盘所得纯利润少说也有三四百万元。可见,在资产评估报告失效之后,不对该企业重新进行资产评估,那无疑是将这三四百万元国有资产白白流失。 [记者感言] 中卫国有资产流失案中,整个资产评估存在多列、虚列“应付账款”,漏评、低评“账外资产”和视而不见“新增资产”,是导致中卫城建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如果评估公司在资产评估时,操守职业规范,严格把关,就不会提出一个漏洞百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评估人员连最基本的评估职业道德都无法遵守,那么国有资产还有什么安全可言呢? 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如何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管理?因为,评估公司与其他服务性行业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性,其评估结果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如果不讲职业道德,或者与评估对象暗中勾结,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评估机构内部也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管理。评估人员对所承接的评估业务、对出具的每一份评估报告都负有法律责任。对于评估中发生的问题,即使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暴露出来,评估师也不能逃脱责任。 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包括资产评估这样的中介机构的管理,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评估,更应该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部分 舆论监督,评估公司委托律师发函要和记者打官司 2004年2月,中央驻宁和地方8家媒体记者组成联合调查组,赴中卫走访了近20个当事人,证据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实例开始公开披露于《法制日报》和《中国青年报》。 2004年8月,《人民日报》以《大量国有资产在“零资产”改制中流失———原中卫城建公司一幢在建商品楼仅评估150元》为题,再次作出报道。 尽管其后《经济日报》和《宁夏日报》2005年5月刊发了《宁夏中卫巨额国资流失案初步查明自治区调查组结论:新闻媒体报道基本属实》和《水落黑石出———中卫巨额国资流失案初步查明》的报道,但是查处工作却迟迟不见行动。 一年后的2006年6月,眼看着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案迟迟不见查处,《经济日报情况反映》、《宁夏日报内部参考》、刊登了记者调查,对中卫城建公司千万国有资产流失案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质疑,直接点明“查处难”的原因是因为有人充当“保护伞”。 2006年7月,《中国经济网》的《有话好好说》栏目里,发表了原中卫县城建公司5位举报人以实名方式揭发“保护伞”的文章,题目是《“保护伞”是查处国资流失大案的障碍》,栏目编辑还特意为此加了编者按。但仍然不见查处结果。 直到2007年4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了长达45分钟的《中卫国资流失之谜》,2007年6月《法制日报》以《舆论监督三年未果,国有资产依然姓“私”》为题作出报道,并刊发了法学专家的看法,在全国再次产生轰动之后,查处才有了明显的行动。 期间,《人民网》、《新华网》、《网易》、《新浪》、《法制网》、《中青在线》、《中国经济网》、《中国普法网》、《评估专家网》等互联网都在各自的新闻专栏转载了各家报纸的相关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法制日报》和《中国青年报》首次公开报道了中卫城建公司国有资产流失一案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几家参与报道的媒体记者,接到了来自评估公司的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称:媒体报道与事实有很大出入,损害了资产评估公司的形象等,表示要与媒体及其记者对簿公堂。 不仅如此,中央电视台记者第一次在中卫采访时,还遭到中卫城建公司人员的推拉,人和摄像机险些摔到楼下。 面对这份出人意料的《律师函》,记者几次约见资产评估公司领导及其委托律师,评估公司领导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说在外地出差,记者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始终没能见上评估公司经理。 最终,评估公司没有将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官司没打成,宁夏许多单位却收到了对记者进行恶意诽谤和攻击的匿名信。 [记者感言] 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让记者难以保持沉默。连续4年来,中央和地方如此多的新闻媒体,如此长的时间进行舆论监督,大概在全国也属罕见。 中央领导曾经指出,舆论监督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监督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围绕原中卫城建公司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大案,参与采访报道的媒体记者坚持四年跟踪报道,最终使流失的630万元国有资产收回,可谓党和人民之福。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种种阻力,甚至刁难、诬告、诽谤等,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监督权被无端剥夺的情形让记者感悟到,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操作起来还是很难的,需要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第三部分 查处一波三折,记者至今拿不到新的资产评估报告 2003年8月,《经济日报》记者率先着手调查中卫国有资产流失一案,并以《企业非法改制,千万国有资产流失》为题,向有关部门作出第一反映。 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让国资委派得力人员调查了解。自治区国资委于是派出了“四人调查组”,于当年10月到中卫县进行过调查。但不知什么原因,“四人调查组”只发现“应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国有资产”112万多元,而对其他明显的严重问题却“查不出来”。 2004年,在众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国资委、审计厅、财政厅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后3次到中卫市进行调查,认定新闻媒体的报道基本属实;确认原中卫城建公司在企业改制中,造成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认定企业多列虚列“应付账款”(即所欠他人债务)、漏评低评各类资产等等问题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对虚列的“拖欠11家施工企业利息213.92万元”的假“应付款”,调查组认定这笔应付款属于“虚列负债”。依据调查结果,自治区监察厅给中卫市政府下发了《监察建议书》,宣布原中卫城建公司的“资产评估无效”,并建议重新评估、重新改制。但最终,调查组认定的213.92万元“虚列负债”未按国有资产流失对待。 记者在2006年后的采访中,还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2005年,根据自治区监察厅的监察建议,中卫市政府安排市审计局对原中卫城建公司2005年5月30日前的资产进行审计。 2006年6月,审计搞了一年多,市审计局给几个单位发了《审计报告》。当媒体记者依照审计法前去索要《审计报告》时,审计局坚决不给。局长对媒体记者说:“我只是棋盘中的一个棋子、河边的卒子,人家让我退我就退,让我冲我就冲。”“不是我不想给你们,而是领导不让给。只要领导说给你们,我拉一车都行。” 几家媒体的记者通过其他途径拿到《审计报告》才发现,里面问题很多。比如,对商城几百万元的摊位费、租赁费没有交代;对下属公司在银行账户上270.9万元的存款含糊其词;对明显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规”(如,关于施工企业利息213.92万元”的假“应付款”;关于160多万元的偷漏税款等问题就是例子)等等。 2006年12月,中卫市审计局又发出一份对该公司2005年6至12月账目进行补充审计的《审计报告》。记者从中又发现:截至该年底,原中卫城建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只有1201.08万元,竟然比5月底还少了500多万元。 记者感叹,在房地产业如此红火的年头,原中卫城建公司的资产不增反减,简直是天大的怪事!更何况,仅改制时流失的国有资产就有千万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中卫城建公司经理为了掩盖“虚列欠款利息213.9万元”的事实,串通“铁哥们”伪造了一份《欠款协议》。2005年以来,该经理先后与原县建公司和原西园建筑公司的经理各签订了一份《欠工程款利息支付协议》,让这两家公司“认可”原先虚列的欠款利息是“真实的”。后来,又让原西园建筑公司向市中级法院和城区法院起诉,想通过“周瑜打黄盖”式的手段,让假欠款变成真欠款,却均被公司知情人当庭揭穿而撤诉。 2007年4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之后,中卫市委、政府组织了查处此案的相关领导小组和调查组。记者再次来到中卫采访,领导小组负责人、市纪委有关领导对记者说:“这个企业的改制受法律保护,不能政府说有效就有效,无效就无效。”“你认为要重新改制,我认为没有必要重新改制。”对记者出示的《欠账假名单》却不屑一顾,一声不吭。 2007年7月,记者打电话给中卫市监察局局长(调查组负责人)询问如何对待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时,得到的答复是“那不是我们要调查的事,那是市政府的事情。” [记者感言] 早在2005年7月,《经济日报》记者就给市纪委领导提出了“阳光查案、阳光审计”的建议。 2007年9月13日,在中卫市召开的情况通报会上,记者宣读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一段话:“企业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然后提出索要《评估报告》,但得到的答复是“能不能给,再研究。”至今,记者没有拿到这个《评估报告》。 记者以为,查处这样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一定要取信于民,公开透明,“阳光办案”。否则,流失的国有资产很难彻底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