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失灵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3: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人说好汉不提当年勇,但我认为这老案提一提还有一点意义。

  1984年,盗伐森林案还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经济检察科(反贪局前身)立案侦查。这年初,我刚到这个科工作。我们科长领办一起盗伐案时介绍说:盗伐案比贪污贿赂案好办,主要是好取证,特别是盗伐留下的树桩不易灭失,测量其直径可计算出盗伐材积,有“铁证”。从此,我对“铁证”印象很深。可不久自己主办一起盗伐案欲取“铁证”时,问题就来了。

  那是林业部门移送的国营玉皇观林区被盗伐案。该林区山高路险,近万亩人工杉林遮天蔽日,盗伐者不易被护林员发现,更难抓获,偶尔抓到一人,因只扛一根赃木,其材积远远不够盗伐案立案标准,只好没收赃木了事。长此以往,盗伐者越来越多,护林员无法应对,有时还被盗伐者追打。盗伐风越刮越烈,成了“老大难”。

  1983年秋,几个盗伐名气最大的人被抓住了。其中,王明方外号“偷树大王”,近10年基本以盗伐为生。但因时间长、次数多、同伙杂,几个人交代的数十次盗伐活动的情节十分混淆。很快,我发现:他们承认的越多我越头疼,案情越问越糊涂!天哪,难道我第一次主办就遇到“死案”?言词证据说不清事实,有无实物证据呢?经与林业保卫人员分析,一是赃木即盗即卖,没有物证;二是买卖双方都不记账,没有书证;三是因盗伐者太多,想找树桩勘验现场根本不可能。一心指望的“铁证”失灵了,这是我始料未及的。

  案子办不下去,科长建议我上林区看看。我和林业保卫人员来到林区。调查发现,这是松散型的群盗群伐案,所谓同伙实际是同路人,所以不能按共同犯罪办理。特别是各次盗伐赃木的长度和直径,谁记得清楚?当时,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即侦查、批捕和起诉可以由一组人马完成。我想,干脆把王明方交给法院算了,他在法庭上承认多少就认定多少,达到立案标准就行,这样做还便宜他……想归想,我还是自我否定了,因为这是违反办案要求的。

  原以为自己会办个盗伐大案,现在“降价处理”?我说服不了自己。而且,面对林区猖獗的盗伐风,如果抓到这个“偷树大王”都治不了,堂堂检察官面对人所共知的盗伐者竟束手无策,叫人怎么评价检察院?这时,我才体会到什么叫骑虎难下。

  苍天不负有心人。一天走访一农户时,我发现他屋里有多根林区的杉木,经追问他回答是向王明方买的,还有其他人都买过。这时,我突然眼前一亮:为何不调整思路、改变取证角度,绕开易糊涂的盗伐环节,改查销售环节呢?卖主和买主之间,关系简单明了,好取证呀!“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这句古诗的美妙意境,我终于体会到了!

  经过努力,我们先后查到王明方的买主10余人,查获赃木30余根,材积达7立方米,超过当时3立方米的立案标准。买方证词与卖方交代完全吻合。同时查明,王明方的自留山上无树卖,也无买树卖情况,卖树全靠上林区盗伐。到此,王明方盗伐罪行成立,“死案”复活了!执行逮捕那天,林区人山人海,反响强烈;起诉后,法院以盗伐森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当时此罪最高刑三年)。此后,又照此法查办2人。盗伐者被制服了,盗伐风彻底止住了,两年后林区搞起了旅游开发,现已成全县最著名景区,每到节假日游人如织。

  办理此案,我有两点启示:一是办案要因案制宜,碰到疑难要调整思路,切忌墨守成规,只有打破常规才有希望。此案若按常规办理坚持查盗伐环节,只能走进死胡同。二是有现场的案件碰到疑难要尽量深入现场,增强感性认识,寻找突破机会。此案若不下现场,就很难发现销售环节。

  (作者系四川省叙永县检察院干警)

李星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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