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交公司判赔乘客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4:37 钱江晚报

  辽宁省沈阳市年过八旬的张某坐公交车不幸摔伤,一气之下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用9500元。

  据悉,这是辽宁省近些年来较罕见的身体受损害乘客状告公交公司、并成功获得赔偿的案例。

  今年1月20日6时20分,82岁的张某乘坐公交车出行。由于道路不平,公交车发生剧烈颠簸。张某的身体被车颠起来后又摔在座椅上,在砸坏了座椅后,摔倒在车内地板上。

  经诊断,张某一根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三个多月还没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9500元。于是,他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9500元,并及时支付自己后期的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直到痊愈。

  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伤害是在公交公司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本次诉讼只要求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其余诉讼请求待治疗结束后另行主张,得到准许。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9500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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