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4:40 深圳特区报

  深圳发布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道歉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报讯】(记者肖意)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昨天,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向社会发布了《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道歉应在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我市对包括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内,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以及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根据《办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并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政府部门失职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道歉内容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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