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由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4:5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编辑同志:

  今年6月的一天,李某8岁的儿子打开他家的水管后忘记关掉就出去玩耍,致使水渗到楼下的我家,泡坏了我家新装修的顶棚和部分物品,价值5000多元。但李某与丈夫张某一年前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抚养,李某没什么收入且经常有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赔偿不了我的经济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李某的丈夫张某予以赔偿?

  曹孟林

  曹孟林同志:

  根据来信,你可以要求李某的丈夫张某对其儿子给你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就你反映的情况来看,首先应由李某负责赔偿,但李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你可以要求李某离异的丈夫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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