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用《物权法》解决房屋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8:31 武汉晚报

  刘丰 实习生 夏正锋 樊斯坦 贾端阳

  本报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夏正锋 通讯员 樊斯坦 贾端阳)两人分手后,男方占着女方购买的房屋拒绝腾退,女方无奈诉至法院。记者昨悉,法院首次依据10月1日刚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李某腾退房屋返还给袁某。

  1997年女子袁某与李某在外打工时相识,随后两人同居。1999年12月,袁某回湖北南漳县购得一栋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均为自己。2001年3月,袁某、李某约定:“居住权为两人共同享有,门面出租权归李某;房屋维修保养归李某,其相关费用由袁某支付;李某不得私自改变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名称。”

  其后,两人产生矛盾分手,袁某又前往深圳打工,李某居住占有该房至今。袁某要求收回该房遭拒后,遂诉至法院。

  南漳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出资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其请求被告腾退房屋,应予支持。

  在《物权法》实施前,本案要适用《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第10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第四项返还财产,使一个简单的物权保护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根据《物权法》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占有权,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该院首次适用《物权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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