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策性住房外均为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9:40 南方日报

  城中村改造拆除重建房产性质明确

  除政策性住房外均为商品房

  本报讯 (见习记者/叶明华 记者/曾妮)近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开展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的房产除政策性住房外,按规定缴纳或减免市场地价的,均为市场商品房。

  《通知》除了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拆除重建后的房产性质进行了界定以外,还对改造项目套型比例的确定办法以及分期实施程序进行了说明。

  较大规模改造项目可分期实施

  《通知》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属于原村民“一户一栋”还建住房的,每户480平方米以内的还建住房,不计入套型比例;其余部分应按国家及深圳有关套型比例的规定执行。不计入套型比例的总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根据拆迁协议、原村民户籍等情况予以确定。区政府应建立相关台账,向市城改办、市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汇总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套型比例可按整个项目核算,也可按分期项目单独核算。

  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分期实施改造。改造项目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由改造专项规划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分期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及落实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项目稳妥有序推进;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目标能够实现;主要公共配套设施率先完成;前期要兼顾落实后期的拆迁安置;主要开发利润在中后期产生等。

  改造项目进行实时监管

  按《通知》规定,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的分期时序、分期改造用地规模、分期改造主要要求确定分期实施监管方案,并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实时监管。监管方案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改造项目的分期、改造进度等内容。区城改办与改造主体(股份公司、开发企业)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确定具体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深圳市国土房产部门签订分期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监管方案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配套设施提供给整个改造片区等相关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改造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得再进行土地分宗。

  此外,分期改造项目申请预售时,须提供由区城改办和改造主体共同确认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号列表,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市国土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由改造主体和被拆迁人依据依法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二级产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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