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实施 乞讨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10:12 生活报

  黑龙江新闻网讯 17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施行。今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内禁止流浪乞讨或者非法揽客。

  《办法》规定,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而在步行街区设置牌匾,则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擅自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地下通道、楼体通道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禁止。

  在通行方面,《办法》规定,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针对流浪乞讨及一些商家促销揽客现象,《办法》规定坚决取缔。如果有在步行街区内非法揽客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在步行街区内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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