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服务业雇工可享工伤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2:1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今后,省会所有私营个体服务业都要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昨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起,省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拒不参加者将给予行政处罚。

  ■以每人每月7元标准缴费

  《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石市行政区域内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劳动者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将在此范围之内。

  据悉,用人单位应当在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每季度为职工缴费一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相关部门将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费后,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由参保职工保管。用人单位用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减少手续,原缴费剩余月份金额,结转用人单位下一次缴费时冲减。

  ■未参保,企业“买单”工伤费

  今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伤害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凡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致残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本人自愿,可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负责人说,《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买单”,用人单位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不参保,企业将受行政处罚

  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后,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简化有关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责令改正外,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提交《职工花名册》(含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用工计酬标准等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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