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2:1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为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加强门店牌匾、标志的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日前,省会正式出台《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对市区内各类门店牌匾、标志进行统一整治。

  此次行动将重点对“一环、四横、七纵、十二个出入市口和十条次要干道”不符合标准的牌匾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裕华路(红旗大街—东大街)、中山路(维明街—东大街)、和平路(广安街—棉一桥)、广安街(中山路—和平路)沿线路段牌匾整治要与夜景建设相结合,在整治中必须安装具有增加夜间景观或有一定文化品位灯光设施。

  按照规定,今后省会门店牌匾设置将执行新的标准。牌匾用字规范准确、比例协调,无企业注册名称外的其他广告内容。牌匾版面无歪斜、污渍、破损、褪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主干道、重点区域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

  门店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灯饰采用排管霓虹灯、背置灯、内置LED灯等形式配置,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灯饰设施保持整齐完好。字体缺笔少划、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要及时修复,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进行更新等。

  方案要求,10月25日前,对具备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在设置形式等方面符合设置要求的各类门店牌匾、标志,经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核验手续,依法保留。11月10日前,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门店牌匾,由设置者自行拆除或按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设置。11月10日起,对未自行拆除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仍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门店牌匾设置者承担。对在整治工作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环、四横、七纵、十二个出入市口和十条次要干道

  一环

  二环路沿线

  四横

  槐安路(东二环—时光街)、裕华路(东二环—苑东街)、中山路(京石高速—西二环)、和平路(东二环—西二环)。

  七纵

  友谊大街(南二环—石清公路)、维明街(槐安路—兴凯路)、中华大街(南二环—北外环)、平安大街(汇通路—胜利北大街)、建设大街(南二环—胜利北大街)、体育大街(南二环—北二环)、建华大街(南二环—北二环)

  十二个出市口

  307国道东段(东二环—阿里山大街)、107国道南段(南二环—仓丰路)、中山西路(西二环—西三环段)、石铜路(南二环—南三环段)、308国道南端(南二环—方村南段)、石获北路(西二环—西三环段)、石获南路(西二环—西三环立交桥段)、植物园路(石获北路—植物园段)、石清公路(北二环—上京收费站段)、长江大道(高速收费站—阿里山大街)、107国道北段(北二环—石津北干渠段、石津北干渠段—滹沱河南段)、学府路(107国道—友谊大街)

  十条次要干道

  范西路(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广安街(中山路—和平路)、新华路(公里街—西二环)、公里街(中山路—新华路)、红旗大街(南二环—裕华路)、自强路(站前街—师范街)、师范街(中山路—裕华路)、站前街、湘江大道、黄河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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