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判定 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2:48 大河网-河南商报

  据新华社杭州10月18日电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案例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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