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诊所未通知本人卫生局两上法庭应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4:16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个体诊所被注销执业许可后,个体医生熊光华以未直接告知本人为由,将县卫生局诉至法院。昨日,市一中院二审该案。

  熊光华称,他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骨伤科医术,2000年1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璧山县丁家镇开办诊所。执业期间,该诊所从未出过任何医疗事故,且经发证机关验证合格。2006年3月,熊从另一个体医生处获悉,包括他在内的19名个体医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05年1月6日被县卫生局注销。

  熊光华认为,县卫生局在注销诊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后,也未告知享有的诉权及起诉期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熊光华起诉,请求撤销卫生局注销行医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璧山县法院一审认为,卫生局在作出注销原告行政许可后,于2005年1月在《今日璧山》上登载了通告及在璧山电视台发布了公告,可推定原告于2005年1月应当知道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而原告在2007年4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起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熊光华的代理人认为,这19名个体医生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准确的家庭住址,是能够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给他们的。按《民事诉讼法》,若采取公告送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代理人还称,因没及时送达注销通知,上诉人在2006年3月才获得该消息,到今年4月起诉,没超过诉讼期限。

  璧山县卫生局的代理人答辩称,医疗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就医安全和生命健康,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采取公告方式注销不具备行医资格人员行医许可证的行为是正确的。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 杨登权)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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