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元“感情欠条”法院认定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6:11 城市晚报

  核心提示

  郑州男子李汉青(化名)与同居女友分手后,为尽快摆脱女友纠缠,随手给对方写下一张10万元的“感情欠条”。没想到,女友对这张“欠条”当了真,并将李汉青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该欠条有效,李汉青为此追悔莫及。

  分手时:写下“感情欠条”

  李汉青今年31岁,2001年,他与小自己1岁的徐丽(化名)在郑州相识,很快擦出爱的火花。2002年4月两人同居。但不久双方感情就出现问题,于2003年10月分手。李汉青说,分手时,徐丽不断在他面前哭闹,要求他补偿自己的感情损失。为了尽快分手,李汉青情急之中向徐丽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李汉青欠徐丽10万元,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还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还款2000元,2007年7月10日之前还清。写下“感情欠条”后,两人顺利分手。李汉青对欠条没太在意,也没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分手后:官司惹上身

  可是,徐丽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汉青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我压根儿没借她的钱,又怎么可能欠她10万元呢?”收到法院传票后,李汉青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认为,自己和徐丽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李汉青说,自己收入不错,并且没有大的投资,没必要向徐丽借钱。徐丽认为,自己手中的欠条足够说明一切,李汉青的确向她借了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李汉青归还徐丽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000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李汉青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欠条不能乱写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锐认为,案中涉及的欠条,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撤销、变更合同的难度很大。”姚锐律师认为,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所致,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但想要获得支持,必须有很过硬的证据。姚锐提醒市民,欠条可不能当儿戏。(据《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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