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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执行威慑的有效之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8:13 法制日报
鲍圣庆 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党中央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而探索建立的新的工作机制,其具体构想是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全面的权威执行案件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对接,最终形成这样一种执行机制: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之前,严格限制其进行产权变更、投资融资、市场经营、出境等各种市场活动,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制约;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有关征信系统,成为社会信用体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即将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