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教多年因发表论文少遭拒聘 大学讲师打官司要求恢复岗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 杜远远)2005年7月,在广州大学任教十几年的王雪玲突然遭到校方拒聘,待岗一年多后,王雪玲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果,遂将广州大学告到番禺区法院,请求校方恢复其岗位,但被番禺区法院一审驳回。昨天,王雪玲在广州中院与广州大学再次对簿公堂,庭审结束时,王雪玲表示愿意与校方进行调解。

  十几年讲坛比不上几篇论文

  2005年7月,广州大学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学校人事任免改为聘用制。当时,王雪玲申报了已任教十几年的讲师岗位,结果遭到校方拒聘。随后,广州大学人事部门通知王雪玲到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教师岗位。

  王雪玲感到不解,为什么一直被评为“称职”的她不能在原来岗位上继续执教。在这次人事改革中,王雪玲所在学院的领导表示,该院不存在超编教师。在后来校方的解释中,王雪玲才知道祸起“论文”。

  广州大学2005年的人事改革,是想让教师竞争上岗。在人事改革中,教师发表学术论文数量成为校方考虑继续留岗与否的几个硬件之一。王雪玲在年度考核中曾表示,其在科研方面“不够”、“太欠缺”,故校方认为她不适合学院的岗位条件,建议她转到没有科研任务的岗位上。

  自己的自谦表述被校方揪住不放,王雪玲感到无奈。她认为,应当是她在讲台上没完成职责,校方才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校方发出终止聘用通知书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王雪玲没有去继续教育学院报到,她和校方的关系也一直磕磕碰碰。2006年1月,她与广州大学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书》,约定王雪玲在待岗一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或者调离学校时,校方有权与她终止聘用关系。期间,广州大学为她推荐了两个岗位,均以王雪玲不同意上岗而告终。

  今年1月4日,王雪玲接到广州大学发出的《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广州大学于2007年1月1日已与王雪玲终止聘用关系。不久,王雪玲即到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大学恢复她原来的岗位。5月10日,仲裁委驳回王雪玲的申请,理由是王雪玲仲裁时效已超过60天。

  昨天庭审结束时,原告和被告都表示愿意进行调解。王雪玲提出调往某部门做行政工作,否则,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文中王雪玲为化名)

  庭审焦点

  《未聘待岗协议书》合不合理?

  王雪玲表示,一审败诉后她才醒悟:《未聘待岗协议书》里约定的“在待岗一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或者调离学校,校方有权与她终止聘用关系”有“设置陷阱”之嫌。因为,在她一年待岗期间,不管校方提供给她的岗位是否使她满意,期满后,校方都有权与她终止聘用关系,“在广州大学看来,有了这一条款,校方就不用遵守法律规定,可以用条款单方与她终止劳动关系。”

  广州大学的代理人认为,在我国,公务员与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时,理应按照人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事业单位的规章处理。既然王雪玲已经和广州大学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书》,那么双方之间的纠纷就应该按协议书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适不适用《合同法》?

  王雪玲对人事纠纷处理方式耿耿于怀。在法庭上,王雪玲一直援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证明校方的《未聘待岗协议书》事实上是在规避法律。王雪玲表示,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仍处于初步阶段,并未成熟到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地步。她认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在人事纠纷中处于不同等地位,而单位中制定的人事聘用规章又多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而不是注重法律意志。

  广州大学代理人认为,事业单位中纠纷双方不适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纠纷应该用人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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