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洗钱罪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13:33 新闻晚报
□记者钱妤

  晚报讯昨天,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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