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5:40 深圳商报

  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

  本报记者董超文卢博林通讯员虞海霞

  令市民头痛的自家资料遭建设单位泄露的问题可望得到治理。据了解,新物业管理条例许多制度开创了国内物业管理立法之先河,其中,条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

  对物业服务用房,国家、省及我市相关规定都缺乏明晰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配置流程控制和移交的强制措施。物管条例第三章解决了此问题。

  新物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产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同时,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面积进行了更科学的换算,并根据实际要求把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单列。

  为督促建设单位配建,在房屋预售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和面积等资料,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对逾期不提供者,采取责令其按市场售价补偿专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手段。

  新条例适用于各种物业类型

  为了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物管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将调整对象扩大到所有类型的物业,包括住宅区、写字楼、工业区(工业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码头、政府物业等。

  考虑到物业的范围扩大,业主的构成情况会多样化,对单个业主或业主人数很少的物业管理区域,如政府物业、工业厂房等,并不一律采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模式,因此,对这些情形的物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方面,都加以例外规定。

  禁用“滞纳金”催缴物业费

  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物管条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泄露业主资料;禁止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废除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收取“滞纳金”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规定。此外,还创制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增设、递补的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侵犯少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也设置了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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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必归会”制度全国首创

  “业必归会”制度是此次物管条例修订的一大创新,为全国物业管理立法首创。“业必归会”是指一家企业成立并取得经营资质后需依法成为某一行业协会的成员,享受入会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物管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物业管理协会可对违规企业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手段进行制裁。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可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协会谴责的从业人员,二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有关人士表示,此规定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手段对扰乱市场秩序、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有效遏止,以切实维护业主权益。(董超文卢博林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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