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赖”费农民拉走药材“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10:27 兰州晨报

  永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轻判”农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10月2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永登县人民法院对兰州永登利群药用植物研究所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引起的盗窃药材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认定,王惠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但综合本案实际,由于兰州永登利群药用植物研究所违反补偿协议,长达5年未向王惠士支付土地补偿费,导致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鉴于此,应当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王惠士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2000年7月18日,兰州永登利群药用植物研究所征用永登县树屏镇杏花村农户王惠士等村民土地17亩,协议每年8月30日前,必须直接付给农户当年青苗款。但研究所支付了两年的补偿款后,就不再履行协议。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期间,王惠士先后7次将兰州永登利群药用植物研究所仓库内的中草药木香、何首乌等总重5071.1公斤、总价值47701元的21种药材拉走并出售。2006年7月28日,永登县公安局以王惠士涉嫌构成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并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2月7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以王惠士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惠士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发回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王惠士多次盗窃兰州永登利群药用植物研究所大量中药材后隐瞒身份予以销售,没有得到其他农户的委托,其赃款也未向其他农户分配,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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