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不断凸现家政业困境 专家吁立法保护其发展(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10:31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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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下的家政行业困境

  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家政三方的平衡链条砰然中断。

  2月7日,在两岁的顾家祺被送往通州医院的时候,顾家也给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打了电话。

  在下午1:30,顾家祺被转到北京市儿童研究所时,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门店经理李玉兰带人赶到。

  从抢救到后来顾炜、秦丽夫妇去郊区过年,年后他们又租房居住,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总经理陈祖培说,这些费用都是由富平支付的。他还要安排人照顾被吓蒙了的、要“一命抵一命”的雷维菊。

  起初,已年过三十的顾炜、秦丽夫妇提出了100万的赔偿,后来又提出150万的赔偿。这遭到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拒绝。

  5月,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的时候,顾家提出50万的赔偿金,后来在法庭上的调解阶段,顾家提出40万,但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提出:一个成年的劳动者死亡也不过赔款二三十万元。而且事出意外,公安部门后来对此事的认定,也是属于意外伤亡,不构成刑事或者治安案件,雷维菊便被放回。茅于轼说,事情并不是我方的责任,至少不是我们的全部责任。富平只愿意出19万。

  问题的核心转为:雷维菊到底是不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员工。原本为保护雷维菊利益的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直接签合同的制度,成了顾家起诉最为直接的证据。

  这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在此案中只是一个中介,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那么它所要承担的只是一个是否推荐了合格的服务员的责任。而如果雷属于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员工,那么,员工的所有责任都要由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承担。

  当时的庭审进行了直播。

  有人说:人家人都死了,你还有什么好说的?

  这正符合社会对一般家政纠纷的看法。一个家政服务公司的老总说:一有纠纷,为了品牌、为了工作能够继续,不管对错,不管该承担的责任轻重,只要有人找上来了,就要“把刑事问题变成经济问题处理,把经济问题处理变成人情问题处理。”“我感觉这个行业绝对是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

  法庭最后认定: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雷维菊的雇主,雷维菊对顾家祺之死,主观上有过错。

  呼吁立法来保护行业发展

  在10月10日的研讨会上,法律界的专家江平(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经济法学室主任)都认为,从法律上说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和顾家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中介机构,雷维菊不是其员工,因为从工资的发放方、对家政员的选择权来说,雷维菊都是受雇于顾家的。

  不过,研讨会更主要的视角都放在整个家政行业的发展上。

  因为保姆不属于正规就业,不在劳动法的管辖范围,而相应的规范又缺失。

  在家政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家政中介机构却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一个短板。一位家政公司老总说,像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这样,为家政员利益考虑越多,最后带来的麻烦反而越多。这样劣币淘汰良币的情况就会不停上演,最后影响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

  现实情况正是如此,根据李大经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8月份,北京市一共有家政服务企业2954家,数量虽不少,但绝大部分企业规模偏小,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不到14%,大部分企业营业面积是100到150平米左右,相当一部分还不足50平米。

  李大经代表北京家政服务协会,力主给家政服务行业立法,出台家政服务行业国家标准。“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职责,使经营者、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的权利及义务受到法律的制约,得到法律的保护,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10月8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再次否认雷维菊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雷是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员工之后,称:依据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上诉人每月只收取50元的合同后期管理费,雷维菊只收取每月700到750元的工资,却要承担高达五十余万元的赔偿数额,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的不对等。这种不公判决不仅严重影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会给整个家政服务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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