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落水身亡 河道管理处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6: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金牛区法院作出判决 河道管理处存在管理瑕疵 应承担30%的责任

  (陈太富 见习记者 刘寒)家住成都市为民路新30号大院的88岁的杨锡昌大爷外出散步时不慎滑倒并掉进3米多深的交大排洪河中,后因惊吓过度抢救无效死亡。杨大爷家属以老人出事河段没有安装护栏、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为由,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和市政工程设计院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金牛区法院获悉,本案已于1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河道管理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杨锡昌的死亡负有30%的责任,支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687.36元。

  大爷坠河丧命 河道管理处成被告

  去年10月19日早上7时30分,家住为民路新30号大院的杨大爷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走到为民路与二环路北一段交汇处的路口时,杨大爷脚下一滑,跌入西南交大排洪河中。杨大爷奋力呼救,被过往群众和消防队员营救上岸。送往医院7小时后,杨大爷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大爷是因高处坠落致使呼吸、心跳骤停而死的。杨大爷的儿子随后将成都市河道管理处和市政工程设计院告上法庭,让他们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989.43元。

   庭上激辩 两被告都喊冤

  庭审中,杨大爷的儿子杨志义称,出事的地方没有安装护栏是父亲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作为排洪河的维护人和管理者,成都市河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对城区内的河道设施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河道管理处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防护栏,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河道管理处疏于管理,导致了其父亲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在设计排水渠时也存在缺陷,也应承担责任。

  河道管理处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一,杨大爷的死亡与该河道是否设立护栏没有必然的联系,杨大爷的死亡也不是因为该河堤没有设置护栏造成的,出事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由安监局认定,而不是由原告认定。其二,河道属市政设施,河管处仅负责该河堤的维护管理,没有自行设置护栏的义务。

  市政工程设计院辩称,这段河道修建于1987年,当时设计为农用排水渠,况且“排水渠并不是用来行走的”。根据当时的设计规定,对室外排水工程没要求必须加设防护栏,所以设计院不存在设计缺陷,对老人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河道管理处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大爷家住事发地段不远处,应当熟知该桥梁的基本状况。途经桥梁时,杨大爷理应注意河道的危险性,不慎跌入河道致死,杨大爷自己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同时,河管处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应尽到管理义务。事发河段既无警示标志,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故河管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理当对杨大爷的死承担30%的责任。而市政工程设计院的设计符合当时的设计要求,市政工程设计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