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赃车判入狱六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6: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黎开颖) 明明知道准备买的车有问题,唐某仍然要收购——果然,该车是抢劫所得。日前,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07年6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某、张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坳下村门口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一辆羚羊小汽车,佯称往大工业区。6月12日凌晨零时30分许,张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的黄某用胶纸将被害人绑住,并和张一起把被害人拉到车后排座位。叶某负责到驾驶室将车开走。被害人的手机及现金100余元等身上财物被洗劫一空,在坑梓被扔下车。

  三名作案者在深圳西丽逗留了两天后将车开往罗定,张某将抢来的手机送给朋友。6月29日,叶某将无任何证件的赃车以人民币8000元卖给了唐某,分给张2000元,黄2500元,自己分得3500元,唐某后来将该车卖给两名广西人。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该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视为应当知道该车是犯罪所得,依然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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