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夏“12·11”大案二审开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9:19 兰州晨报
合议庭当庭认定:主犯报复杀人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省高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特约记者赵丰)10月1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临夏“12·11”持枪抢劫杀人案二审开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提前介入,两位审判人员旁听了二审庭审。 2007年9月18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此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建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宗杰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3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万余元,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志强、朱建民、宗杰不服提起上诉。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朱建林称,他并非因50余天的剩余刑期未获减刑批准而伙同他人,挟私报复杀害办案法官。他们在事先预谋抢劫时,对抢银行的提议因担心罪行易暴露而放弃,随后又跟踪踩点一个体老板,后嫌此人财产太少而作罢。故一审判决对3人报复杀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蒋志强则始终辩称,自己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杀人,是受到孟繁军(本案另一被告人,已死亡)的胁迫所为,故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并处以死刑表示不服。朱建民辩称自己既未参与抢劫预谋也未实施抢劫行为,对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的定性量刑表示不服。宗杰认为,是朱建林将其所持的自制手枪等物交由自己照看一下,故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表示不服。 法庭就一审认定的以上犯罪事实,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妥当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公诉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当庭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朱建林因减刑对被害人陈义明产生不满而报复杀人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没有证据证明蒋志强在抢劫中又杀人是受到孟繁军的胁迫;朱建民参与了抢劫预谋,并亲自进行踩点,虽未参与作案,但也未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行为当以抢劫罪论;宗杰为他人藏匿枪支,其行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性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